
我國封建社會中地主在本籍以外置備土地,設莊收租,謂之寄莊。 明 至 清 代前期,地主為逃避差徭,多在他處買田立莊;或假借外地官僚名義在本地設立田莊。 陳子壯 輯《昭代經濟言》卷三載 明 唐龍 《均田役疏》:“ 江西 有等巨室,平時置買田産,遇造冊時……有暗襲京官方面進士、舉人腳色捏作寄莊者。在冊不過紙上之捏,在戶尤皆空中之影。”《清文獻通考·田賦三》引 雍正 七年谕:“ 直省 有寄莊寄糧之弊,悉令改正。先是 直隸 地方,有寄莊寄糧之名,往往地寄此處,糧寄他處。”
寄莊是中國古代土地制度中的特殊概念,指地主在本籍以外的地區購置田産并委托他人管理的莊園形式。該詞最早見于唐宋文獻,明清時期成為普遍現象。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寄莊指“在他鄉購置的田莊”,強調土地所有權與居住地的分離性。
從曆史背景看,寄莊的産生與賦稅制度密切相關。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明代推行“一條鞭法”後,部分地主為規避賦役,選擇在外縣購置土地,通過設立代理人(莊頭)管理,形成“有田無戶”的特殊産權形态。這種土地經營模式在《明史·食貨志》中也有明确記載:“富民置産,跨都隔縣,謂之寄莊。”
寄莊制度的社會影響具有雙重性:
現代漢語研究中,《近代漢語詞典》特别強調寄莊與“詭寄”行為的區别:前者是合法産權轉移,後者屬非法賦稅轉嫁。故宮博物院藏有多件明代寄莊地契原件,為研究古代土地制度提供了實物佐證。
“寄莊”是我國封建社會中的一種土地管理現象,具體指地主在本籍以外購置土地、設立田莊以規避賦稅差役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寄莊是明至清代前期地主階層為逃避本籍的賦稅和徭役,通過在外地購置土地、設立莊園的方式轉移財産。例如,江南地主可能在北方置地,或假借外地官僚名義在本地設莊。
需注意,部分非權威來源(如、4)将“寄莊”解釋為“寄托希望”或“寄存物資”,實為誤解。該詞是特定曆史術語,與土地制度和賦稅政策直接相關。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曆史文獻如《均田役疏》《清文獻通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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