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刑。謂處死。《左傳·襄公十四年》:“ 衛 人使 人叔儀 對,曰:‘群臣不佞,得罪於寡君。寡君不以即刑,而悼棄之,以為君憂。君不忘先君之好,辱弔群臣,又重恤之。敢拜君命之辱,重拜大貺。’”
"即刑"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其含義需結合古代文獻與司法語境理解。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工具書及典籍的詳細解釋:
即刑(jí xíng)指立即執行刑罰,尤指就地正法或當場處決。
合稱指對罪犯不經複雜審判程式,直接實施刑罰,常見于古代緊急司法場景。
在古代法律文獻中,“即刑”特指簡化司法流程的快速處決,多見于以下情形:
重罪當場懲處
如叛亂、強盜等重罪,官員可依律“即刑”以儆效尤。例:
《唐律疏議·賊盜律》:“諸強盜持杖者,雖不得財,即刑。”
(持械強盜未劫財物者,亦可立即處決。)
戰時軍法處置
軍隊中對逃兵、違令者常“即刑”以肅軍紀。例:
《史記·孫子吳起列傳》:“約束既布,乃設斧钺,即三令五申之,鼓之右,婦人大笑……孫子曰:‘約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即刑隊長。”
(孫武演練陣法時,因隊長未約束士卒,當場将其處決。)
“即刑”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即刑”指立即執行刑罰,特指處死。該詞由“即”(立即、就)和“刑”(刑罰)組成,強調對犯罪行為的迅速懲處。
主要用于曆史文獻或法學讨論中,現代漢語已較少使用。需注意其與“行刑”的區别:“行刑”泛指執行刑罰,而“即刑”更強調“立即執行”的緊迫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刑”的演變或古代刑罰制度,可參考《中國古代法學辭典》等專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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