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刑。谓处死。《左传·襄公十四年》:“ 卫 人使 人叔仪 对,曰:‘群臣不佞,得罪於寡君。寡君不以即刑,而悼弃之,以为君忧。君不忘先君之好,辱弔群臣,又重恤之。敢拜君命之辱,重拜大貺。’”
"即刑"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其含义需结合古代文献与司法语境理解。以下是基于权威汉语工具书及典籍的详细解释:
即刑(jí xíng)指立即执行刑罚,尤指就地正法或当场处决。
合称指对罪犯不经复杂审判程序,直接实施刑罚,常见于古代紧急司法场景。
在古代法律文献中,“即刑”特指简化司法流程的快速处决,多见于以下情形:
重罪当场惩处
如叛乱、强盗等重罪,官员可依律“即刑”以儆效尤。例:
《唐律疏议·贼盗律》:“诸强盗持杖者,虽不得财,即刑。”
(持械强盗未劫财物者,亦可立即处决。)
战时军法处置
军队中对逃兵、违令者常“即刑”以肃军纪。例:
《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约束既布,乃设斧钺,即三令五申之,鼓之右,妇人大笑……孙子曰:‘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即刑队长。”
(孙武演练阵法时,因队长未约束士卒,当场将其处决。)
“即刑”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结合多个权威来源进行解释:
“即刑”指立即执行刑罚,特指处死。该词由“即”(立即、就)和“刑”(刑罚)组成,强调对犯罪行为的迅速惩处。
主要用于历史文献或法学讨论中,现代汉语已较少使用。需注意其与“行刑”的区别:“行刑”泛指执行刑罚,而“即刑”更强调“立即执行”的紧迫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刑”的演变或古代刑罚制度,可参考《中国古代法学辞典》等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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