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鄉役名。 宋 初本以裡正與戶長、鄉書手共同課督賦稅,衙前主官物。後以裡正為衙前,稱“裡正衙前”,職掌官物的押運和供應,負賠償損失和彌補短缺等責任,故承役者往往破産。《宋史·食貨志上五》:“初,知 并州 韓琦 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於裡正衙前。’……自罷裡正衙前,民稍休息。”參閱《文獻通考·職役一》。
“裡正衙前”是古代中國基層行政體系中的複合概念,涉及職官制度與差役職責的交叉表述。該詞可分兩部分解析:
一、裡正 “裡正”是秦漢至明清時期鄉裡組織的管理者,屬最低層行政職務。《漢語大詞典》定義為“古代鄉官,主一裡之事”,其職責包括戶籍管理、賦稅征收、治安維護等。唐代實行“百戶為裡,五裡為鄉”制度,裡正需由富戶擔任,承擔連帶責任。宋代《文獻通考》記載:“裡正主催稅及預縣差役”,說明其職能向賦役方向延伸。
二、衙前 “衙前”本指衙署正堂前的差役,後演變為特定職役名稱。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解釋,宋代衙前役承擔官物押運、倉庫管理等公務,多由裡正、鄉戶輪差。北宋王安石變法前,“裡正衙前”特指裡正兼任的衙前職務,需賠償官物損失,故《宋史·食貨志》雲:“役之重者,自裡正、衙前為甚。”
詞義綜合 “裡正衙前”在宋元文獻中多指兩種并行的基層職責:既包括裡正的行政管理職能,也涵蓋衙前的物資押運等差役。該組合詞反映了古代“職役合一”的制度特點,體現了中央政權對地方治理的雙重控制機制。
“裡正衙前”是宋代的一種鄉役制度,主要涉及基層賦稅管理與官物押運職責,其内涵可從以下四方面綜合解析:
“裡正衙前”是宋代将裡正與衙前兩種職責合并的差役名稱。原本裡正為基層官吏,負責戶口登記、賦稅征收()。衙前則是承擔官物押運的差役,需對運輸損耗或短缺負責()。宋初将裡正職務擴展為衙前,形成“裡正衙前”這一特殊役職。
該制度因高風險性成為宋代賦役體系矛盾的焦點之一,直接推動役法改革。韓琦等官員曾上書反映其危害,《宋史·食貨志》記載“州縣生民之苦,無重于裡正衙前”()。
如需更深入的曆史背景或制度關聯,可參考《宋史·食貨志》及宋代役法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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