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理驗證。《南史·徐勉傳》:“時每有議定, 勉 理證明允,莫能貶奪,同官鹹取則焉。”
理證是一個具有多層含義的漢語複合詞,其核心意義可從詞源學、哲學範疇及實際應用三個維度解析:
一、詞源學定義 《漢語大詞典》将"理證"解釋為"通過邏輯推理進行的論證",由"理"(事理、法則)與"證"(驗證、證明)構成,強調以系統性思維推導結論的過程。該詞最早見于《朱子語類》,指宋明理學中"格物緻知"的論證方法。
二、哲學方法論 在佛教因明學體系中,《佛學大辭典》記載理證(義準量)作為三大認知方式之一,特指通過已知公理演繹未知真理,如《成唯識論》運用因明比量建立唯識理論。《中國哲學大辭典》補充說明,該方法在宋代理學家朱熹"即物窮理"、王夫之"理勢合一"等命題中得到發展。
三、現代學科應用 《現代漢語學術詞典》指出,當代邏輯學将理證細化為:
該術語在法學領域特指"運用法律原則進行的說理證明",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強調裁判文書需加強理證過程。教育學研究者黃濟在《教育哲學通論》中提出,理證能力是批判性思維培養的核心要素。
“理證”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細微差異,主要可從以下兩個角度理解:
根據高權威性來源(如網頁、網頁),“理證”由“理”(理論)和“證”(驗證)組成,基本含義是“理論與實踐相互驗證”。具體表現為:
從曆史文獻和詞典解釋(如網頁、網頁)來看,“理證”原指“通過邏輯推理或事實依據進行論證”。例如:
需根據語境判斷具體含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南史》原文或現代漢語詞典(相關來源:網頁、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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