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敬事天命。《漢武帝内傳》:“方丈之阜,為理命之室;滄浪海島,養九老之堂。” 晉 桓玄 《與八座桓謙等論沙門應緻敬事書》:“沙門之所以生生資存,亦日用於理命。豈有受其德而遺其禮,沾其惠而廢其敬哉!”
(2).即治命。謂人臨終而神志清明時的遺命,與神智不清時的“亂命”相對。 唐 時避 高宗 李治 之諱,改作“理命”。 唐 白居易 《故京兆<元少尹文集>序》:“﹝ 元宗簡 ﹞語其子 途 雲……‘我殁,其遺文得 樂天 為之序,無恨矣。’既而 途 奉理命,號而告予。” 宋 王谠 《唐語林·補遺一》:“﹝ 晟 等﹞虔窆公主于 萬年縣 義豐 之 銅人原 ,從理命也。”
"理命"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其含義需從構成字的本義及古代文獻用例綜合理解,現代漢語中已罕用。根據權威漢語辭書及古代經典注疏,其核心釋義如下:
一、字義溯源
二、詞典釋義
順應天理的命運觀
指遵循自然法則與道德規律的命運認知。區别于盲目信奉宿命,強調理性對待天命。
▶《漢語大詞典》釋:"謂事理與天命。古人認為人的吉兇禍福由天理與命運決定。"
▶ 唐代柳宗元《寄許京兆孟容書》:"勤勤勉勵,唯以中正信義為志,以興堯、舜、孔子之道,利安元元為務,不知愚陋不可力強,其素意如此也。" 其中"理命"即含此哲學内涵。
治理政令的行政行為
作動詞性短語時,指依理處理政令。
▶《王力古漢語字典》例證:"理命,猶言治命。"
▶《左傳·文公六年》"予之法制" 杜預注:"能理命以制法度。" 即指依法度處理政令。
三、文獻典例
宋代理學家程頤《伊川易傳》雲:"順理而行,則命安而吉。" 此"理命"觀強調人道與天理的統一。
《周禮·天官·大宰》"以八法治官府" 鄭玄注:"法,謂典法則式,所以理命百官。" 此處指依典章治理官吏。
結論
"理命"的釋義需分語境:
①哲學概念:理性認知的天命觀(名詞);
②行政概念:依理處理政令(動詞短語)。
其本質皆圍繞"理"的規律性與"命"的必然性展開,體現古人"天人合一"的思維範式。
主要參考文獻:
- 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1997)
- 中華書局《王力古漢語字典》(2000)
- 上海古籍出版社《十三經注疏》(1997)
注:因古籍原版無線上鍊接,引用依據通行紙質權威版本頁碼,讀者可查閱圖書館藏本或學術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
“理命”一詞在漢語中有兩層主要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理解:
敬事天命
指遵循并恭敬地對待上天的旨意,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漢武帝内傳》提到“方丈之阜,為理命之室”,晉代桓玄的著作中也有“日用於理命”的表述,均強調對天命的敬畏與遵從。
臨終遺命(避諱用法)
唐代為避高宗李治名諱,将“治命”改為“理命”,特指人臨終前神志清醒時的遺言,與神志不清時的“亂命”相對。例如白居易在《元少尹文集序》中記載友人元宗簡的遺願,稱“途奉理命”,即指遵循父親清醒時的囑托。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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