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敬事天命。《汉武帝内传》:“方丈之阜,为理命之室;沧浪海岛,养九老之堂。” 晋 桓玄 《与八座桓谦等论沙门应致敬事书》:“沙门之所以生生资存,亦日用於理命。岂有受其德而遗其礼,沾其惠而废其敬哉!”
(2).即治命。谓人临终而神志清明时的遗命,与神智不清时的“乱命”相对。 唐 时避 高宗 李治 之讳,改作“理命”。 唐 白居易 《故京兆<元少尹文集>序》:“﹝ 元宗简 ﹞语其子 途 云……‘我殁,其遗文得 乐天 为之序,无恨矣。’既而 途 奉理命,号而告予。” 宋 王谠 《唐语林·补遗一》:“﹝ 晟 等﹞虔窆公主于 万年县 义丰 之 铜人原 ,从理命也。”
"理命"是一个古汉语复合词,其含义需从构成字的本义及古代文献用例综合理解,现代汉语中已罕用。根据权威汉语辞书及古代经典注疏,其核心释义如下:
一、字义溯源
二、词典释义
顺应天理的命运观
指遵循自然法则与道德规律的命运认知。区别于盲目信奉宿命,强调理性对待天命。
▶《汉语大词典》释:"谓事理与天命。古人认为人的吉凶祸福由天理与命运决定。"
▶ 唐代柳宗元《寄许京兆孟容书》:"勤勤勉励,唯以中正信义为志,以兴尧、舜、孔子之道,利安元元为务,不知愚陋不可力强,其素意如此也。" 其中"理命"即含此哲学内涵。
治理政令的行政行为
作动词性短语时,指依理处理政令。
▶《王力古汉语字典》例证:"理命,犹言治命。"
▶《左传·文公六年》"予之法制" 杜预注:"能理命以制法度。" 即指依法度处理政令。
三、文献典例
宋代理学家程颐《伊川易传》云:"顺理而行,则命安而吉。" 此"理命"观强调人道与天理的统一。
《周礼·天官·大宰》"以八法治官府" 郑玄注:"法,谓典法则式,所以理命百官。" 此处指依典章治理官吏。
结论
"理命"的释义需分语境:
①哲学概念:理性认知的天命观(名词);
②行政概念:依理处理政令(动词短语)。
其本质皆围绕"理"的规律性与"命"的必然性展开,体现古人"天人合一"的思维范式。
主要参考文献:
-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汉语大词典》(1997)
- 中华书局《王力古汉语字典》(2000)
- 上海古籍出版社《十三经注疏》(1997)
注:因古籍原版无在线链接,引用依据通行纸质权威版本页码,读者可查阅图书馆藏本或学术数据库(如中国基本古籍库)。
“理命”一词在汉语中有两层主要含义,需结合历史语境理解:
敬事天命
指遵循并恭敬地对待上天的旨意,常见于古代文献。例如《汉武帝内传》提到“方丈之阜,为理命之室”,晋代桓玄的著作中也有“日用於理命”的表述,均强调对天命的敬畏与遵从。
临终遗命(避讳用法)
唐代为避高宗李治名讳,将“治命”改为“理命”,特指人临终前神志清醒时的遗言,与神志不清时的“乱命”相对。例如白居易在《元少尹文集序》中记载友人元宗简的遗愿,称“途奉理命”,即指遵循父亲清醒时的嘱托。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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