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科舉中作為标準規格的賦。《舊五代史·晉書·李怿傳》:“時常侍 張文寳 知貢舉,中書奏落進士數人,仍請詔翰林學士院作一詩一賦,下禮部,為舉人格樣。學士 竇夢徵 、 張礪 輩撰格詩格賦各一,送中書,宰相未以為允。”
格賦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複合詞,主要從古代文體創作角度定義,需結合“格”與“賦”的本義及引申義綜合解析:
格
《說文解字》釋為“木長貌”,本義指樹木枝條,引申為法式、标準(如“格律”)及品格規範(如“格調”)。在文學語境中特指創作的法度與形式要求。
來源:《說文解字注》(清·段玉裁注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頁203)
賦
《文心雕龍·诠賦》定義為“鋪采摛文,體物寫志”,指一種鋪陳事物、兼具韻律與叙事的文體,為漢代主流文學形式之一。
來源:《文心雕龍義證》(詹锳校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卷三)
“格賦”指嚴格遵循法式規範的賦體作品,其核心特征包括:
來源:《中國辭賦發展史》(許結著,江蘇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頁217-221)
唐宋科舉将“格賦”設為試帖标準,如清代《賦學正鹄》強調:
來源:《賦學正鹄集釋》(李元度輯,鳳凰出版社2011年版,凡例篇)
《漢語大詞典》第4卷定義:
“格賦:按固定格式寫作的賦體。唐宋科舉考試常用此體,要求嚴守聲律、對仗與章法。”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7年版,頁1028)
“格賦”是融合形式規範與内容表達的文體概念,其釋義需立足古代文學制度,核心在于法度約束下的藝術創作。
“格賦”是古代科舉考試中的特定術語,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指在科舉考試中作為标準規格的賦體範文,用于規範考生的寫作格式和内容要求,類似于現代考試的“範文模闆”。
據《舊五代史·晉書·李怿傳》記載,五代後晉時期,官方曾命翰林學士撰寫“格詩格賦”,作為科舉考試的評分标準。例如,學士窦夢徵、張砺等人奉命創作格詩、格賦各一篇,供禮部參考使用,但宰相認為這些範文尚未完全符合規範。
需注意“格賦”與音樂術語“賦格”(一種複調音樂體裁)完全不同,後者屬于西方音樂概念,與科舉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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