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署名。 明 清 設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掌侍從、規谏、補阙、拾遺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明 初屬通政司, 清 屬都察院。《明史·職官志三》:“吏科,凡吏部引選,則掌科同至禦前請旨。外官領文憑,皆先赴科畫字。内外官考察自陳後,則與各科具奏。拾遺糾其不職者。”《清史稿·職官志二》:“吏科分稽銓衡,註銷吏部、 順天府 文卷。”
吏科是中國古代官制體系中的監察機構,其核心職能為考核官吏政績、監督官員行為。作為明清時期六科(吏、戶、禮、兵、刑、工)之首,其制度設計與職責範圍具有以下特點:
一、基本定義與曆史沿革 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吏科始設于明代,隸屬通政使司,主掌"文官勳祿、考課之事"(來源:《漢語大詞典》電子版)。清代沿襲此制,《清史稿·職官志》記載其職能擴展至"稽核人事檔案,糾劾違例官員"(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
二、職責功能體系
三、相關制度特征 《明史·職官志》載其運作采取"給事中"輪值制度,官員可"封駁奏章、監察六部",形成對行政系統的制衡機制(來源:《中國曆代職官辭典》)。清代增設"掌印給事中"職位,強化監察權威性。
四、文化内涵延伸 在傳統政治文化中,吏科制度體現"以吏治官"的治理思想,《周禮》所述的"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理念(來源:《十三經注疏》)通過該機構得以制度化實踐。
“吏科”是明清時期重要的官署名,主要職責與官員人事管理相關,其具體含義及職能可歸納如下:
機構性質
吏科為明清六科(吏、戶、禮、兵、刑、工)之一,屬于監察體系,負責監督吏部事務,并參與官員選拔、考核等工作。其設置與六部對應,遵循“左文右武”的布局,與禮科、戶科同屬左列文職機構。
核心職責
隸屬關系演變
延伸職能
涉及少數民族地區官員(如土司)的世襲考核上報,體現對邊疆治理的參與。
“吏科”在明清官僚體系中兼具監察、人事管理雙重職能,是維護行政規範與官員任免秩序的關鍵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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