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拘傳催督。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保甲·總論》:“至於傳習徵名,不用公差,查報拘催,不煩牌票。”
“拘催”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未被收錄為規範詞彙,屬于生僻或古漢語用法的組合詞。從構詞法角度分析,“拘”本義為拘留、限制,《說文解字》釋作“止也”;“催”則指催促,《玉篇》注“促也”。二字連用可解作“通過限制手段進行催促”,多用于古代公文語境,如宋代《慶元條法事類》載“諸欠官物,拘催曆内不注收者,杖六十”,指官府對拖欠賦稅者采取強制追繳措施。
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雖無獨立詞條,但《宋會要輯稿》等古籍可見其作為複合動詞的用法,特指官方以法律手段強制追索錢糧的行政程式。現代法律術語中與之相近的概念為“強制執行”,但“拘催”更側重行政強制與時間催促的雙重含義。
“拘催”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描述官府對特定事務的強制催促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拘傳催督,即通過強制手段督促執行。該詞常見于清代司法文書,如黃六鴻《福惠全書·保甲·總論》記載:“查報拘催,不煩牌票”,說明在保甲制度中無需正式公文即可實施強制催辦。
主要用于古代官府處理以下事務:
注: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鮮少使用,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法制史研究中。若需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福惠全書》相關章節(來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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