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稅代利,即國營企業由向國家上繳利潤改為按國家規定的稅種和稅率繳納稅金。《光明日報》1984.5.16:“去年已經實行了利改稅的第一步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決定,從今年第四季度開始,進行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從稅利并存過渡到完全的以稅代利。”
利改稅(或稱“以稅代利”),是中國20世紀80年代經濟體制改革中針對國營企業利潤分配制度實施的一項重大變革。其核心含義是指:将國營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形式,改為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種、稅率繳納所得稅,稅後利潤由企業自主支配。這一改革旨在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促進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從漢語詞典及經濟專業術語角度,可對其詳細解釋如下:
定義與核心内容: 利改稅是國家參與國營企業純收入分配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它廢除了傳統的利潤上繳制度,代之以法律形式固定的企業所得稅制度。企業實現的利潤,首先按法定稅率繳納所得稅,剩餘部分(稅後利潤)原則上歸企業所有,用于發展生産、改善福利和發放獎金等。這标志着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從行政隸屬關系向基于稅收法律的經濟關系轉變。
實施背景與目的: 改革前,中國國營企業實行“統收統支”的財務體制,利潤全額上繳,虧損由國家補貼,企業缺乏活力。利改稅旨在解決政企不分、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問題。其主要目标包括:規範國家與企業分配關系、穩定財政收入、擴大企業自主權、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效益,并為後續價格改革等創造條件。
分步實施過程:
曆史意義與影響: 利改稅是中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商品經濟(後發展為市場經濟)轉型的關鍵一步。它首次以稅收形式相對固定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增強了企業活力,強化了稅收的經濟杠杆作用,并為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稅制奠定了基礎。雖然其後被“稅利分流”和更完善的現代企業所得稅制所取代,但其曆史地位和開創性作用不可忽視 。
後續發展與演進: 隨着改革的深入,利改稅方案(特别是國營企業調節稅)的局限性顯現。1994年稅制改革統一了内資企業所得稅(後進一步統一内外資企業所得稅),取消了調節稅,建立了更規範、公平的現代企業所得稅制度,标志着利改稅曆史使命的完成和升華。
權威參考來源:
利改稅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一項重要政策,核心是将國有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方式改為繳納所得稅,以此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以下是詳細解釋:
利改稅指将國有企業財政繳款中的上交利潤改為繳納所得稅,通過稅法固定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這一改革标志着中國從計劃經濟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轉型,旨在增強企業自主權。
利改稅是中國稅制改革的起點,不僅調整了國家與企業的利益分配,還促進了國有企業向市場化經營轉型。其經驗為1994年分稅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參考。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政策細節,可參考高頓教育、搜狗百科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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