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都市中說話(說書)題材之一。即講說公案故事。 宋 灌圃耐得翁 《都城紀勝·瓦舍衆伎》:“説公案,皆是搏刀趕棒,及發跡變泰之事。”
“說公案”是漢語詞彙中具有特殊文學史内涵的術語,主要指宋代民間說唱藝術“說話”中專門講述案件故事的類别。該詞源出宋代《都城紀勝》,其中記載“說公案,皆是樸刀杆棒及發迹變泰之事”,其題材多涉及官吏審案、俠義傳奇或民間糾紛。
從詞義結構分析,“說”指向表演形式,即以口頭講說為主;“公案”本指官府案牍,後引申為具有争議性、需裁決的事件。在文學史上,“說公案”代表早期偵探文學與法律叙事的萌芽形态,如《三現身包龍圖斷案》等作品均屬此類。
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特指“宋代話本小說類别之一,多寫官吏審案故事”(來源:商務印書館《漢語大詞典》第11卷)。現代學者馬幼垣在《中國小說史集稿》中指出,這類題材通過戲劇化的案情鋪陳,既反映宋代司法制度,也承載着民間對正義訴求的想象。
需要注意的是,“說公案”與後世“公案小說”存在承襲關系,但前者更強調口頭表演特性,後者則發展為書面文學體系。宋代耐得翁《都城紀勝》和羅烨《醉翁談錄》均将其列為“說話四家數”之一,證實其在中國叙事文學發展中的樞紐地位。
“說公案”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主要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文學形式進行解釋:
“說公案”是宋代流行的一種說書題材,屬于“說話四家”之一,主要講述與案件、俠義相關的故事。其特點包括:
作為成語,“說公案”指公開揭露犯罪行為并推動法律制裁,源自古代官府公開審理案件的場景,強調将隱秘事件置于公衆監督之下。
需注意該詞與禅宗“公案”(指祖師言行範例)無直接關聯。若需了解宋代說書藝術全貌,可參考《都城紀勝》等古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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