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連累殺戮。 唐 牛僧孺 《玄怪錄·來君綽》:“ 煬帝 盡欲誅其諸子, 君綽 憂懼連誅。”《舊五代史·周書·太祖紀一》:“不謂姦邪搆亂,将相連誅。”
(2).謂株連。 郭沫若 《一隻手》二:“你敢于洩你一時的憤怒,便被連誅你的九族嗎?”
連誅(lián zhū)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法律術語,指因一人犯罪而牽連處罰其親屬或相關人員的刑罰制度,具有強烈的株連性質。以下從釋義、曆史背景、法律特征及現代認知四個角度詳細解析:
字義分解
合指因一人之罪牽連他人受罰,常見于古代家族或團體責任制度。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商務印書館,2012年。
法律内涵
特指株連制度,如“族誅”(誅滅全族)、“連坐”(連帶問責),體現古代“集體擔責”的刑罰思想。
來源:《中國古代法律辭典》,中華書局,2014年。
起源與發展
來源:《中國刑法史》,法律出版社,2009年。
常見類型
形式 | 牽連範圍 | 朝代代表 |
---|---|---|
夷三族 | 父族、母族、妻族 | 秦漢 |
誅九族 | 直系九代親屬 | 明清 |
連坐 | 鄰裡、同僚、部屬 | 曆代通用 |
嚴酷性與威懾目的
通過擴大懲罰範圍強化統治權威,如明成祖誅殺方孝孺“十族”(增加門生一族)。
來源:《明史·刑法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思想批判
儒家孟子提出“罪人不孥”(《孟子·梁惠王下》),反對株連;現代法律确立“罪責自負”原則,徹底廢止連誅。
來源:《中國法律思想史綱》,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
來源:《漢語曆史詞彙學概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
結語
“連誅”是中國古代法制中株連制度的典型體現,其殘酷性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今僅存于曆史文獻與研究領域。理解該詞需結合古代社會結構、法律思想及倫理觀念,避免與現代法律責任混淆。
“連誅”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因牽連而遭受殺戮或懲罰,其含義可分為以下兩類:
連累殺戮
指因他人犯罪或政治鬥争而受到牽連,導緻自身或家族被殺害。例如:
株連
即因一人犯罪而連帶處罰相關親屬或群體。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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