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的法官。李,通“ 理 ”。《鹖冠子·近疊》:“ 蒼頡 作法,書從甲子,成史李官。” 清 錢謙益 《孫子長徵君六十壽序》:“膺貢大廷,擢上第,選擇為李官。”
"李官"是古代中國職官體系中的特殊稱謂,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兩個角度解析:
一、農事管理職能
在古代文獻中,"李官"指代掌管李樹種植與果實征收的專職官員。根據《周禮·地官司徒》記載,周代設置"場人"一職,負責"場圃,樹之果蓏珍異之物"的管理,其中包含李樹等果木的栽培。這類官員需統籌皇家園林的果樹種植周期,監督李實采收,并為祭祀、宴飨等禮儀活動提供标準化的果實供應。
二、司法職能别稱
部分典籍中将"李官"作為"理官"的通假稱謂,特指司法官吏。《漢書·藝文志》載"法家者流,蓋出于理官",注釋稱理官即"李官",印證了古代司法體系與"李"字的特殊關聯。這種稱謂源于古代"李""理"通假的文字現象,彰顯了中國古代職官命名中注重職能象征的特點。
“李官”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分析,主要包含以下三類解釋:
法官職能
根據,李官是古代法官的别稱。“李”通“理”,即“理官”,指掌管刑獄、司法的官員。例如《鹖冠子·近疊》記載“成史李官”,清代錢謙益文集中亦有“選擇為李官”的描述。
詞源演變
“李”作為姓氏,與“理”在古漢語中音義相通,故“李官”逐漸演變為對司法官員的特定稱謂。
地名
人物
李官是廣西維都林場職工,曾因捐獻造血幹細胞、參與抗疫等事迹獲“廣西青年五四獎章”等榮譽()。
部分文獻中,“李官”被泛化為對官員或權貴的代稱,但此用法較少見()。
“李官”以古代法官為核心釋義,現代多用于地名或特定人名。建議結合具體語境進一步确認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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