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代處罰女犯的一種刑名。詳“ 隸臣妾 ”。
"隸妾"是中國古代法制史與刑罰制度中的專有名詞,特指秦漢時期因本人犯罪或受親屬連坐而被官府沒收為官奴婢的女性。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隸"的本義
源于《說文解字》:"隸,附著也",本指附屬、隸屬,後引申為受官府役使的奴隸。在秦漢律法中,"隸"指因罪沒入官府的奴仆。
"妾"的語境義
"妾"在秦漢簡牍中并非僅指妻妾,而是與"臣"(男性奴仆)相對,泛指女性奴仆。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載:"妻妾,隸也",明确其奴婢身份。
合稱的法律屬性
"隸妾"作為法定身份,見于《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等出土文獻。例如:
"隸臣妾"(男女合稱)為官府所有,需服勞役、受監管,婚嫁受限,子女世襲為奴(《秦律十八種·倉律》)。
身份卑微性
隸妾屬"刑徒"與"官奴婢"雙重身份,社會地位低于平民(庶人),《二年律令·賊律》規定:殺傷隸妾者量刑輕于殺傷庶人。
勞役範圍
據秦簡記載,隸妾需從事:
主要來源
擺脫身份的途徑
"隸妾"制度是秦漢社會階級結構的縮影,反映早期法制中:
主要參考文獻來源:
“隸妾”是漢代對女性罪犯的一種刑罰名稱,屬于“隸臣妾”制度的一部分。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隸妾”指漢代因犯罪、被俘或親屬連坐而被貶為官奴婢的女性。對應的男性刑罰稱為“隸臣”,兩者合稱“隸臣妾”。這一刑罰最初在秦代是終身制,但漢文帝時期改革後規定了刑期:隸臣妾服刑滿一年可免為庶民。
刑罰内容
受刑者需從事官府勞役,失去自由身份,地位低于平民。其來源包括:
曆史演變
秦代隸臣妾為終身刑,漢代文帝時期通過《漢書·刑法志》記載的刑期改革,将隸臣妾納入有期徒刑體系,成為後世徒刑制度的雛形。
詞義延伸
現代漢語中,“隸妾”也被引申為成語,比喻受制于人、喪失自由的處境,例如形容古代家庭中地位低下的婢妾。但需注意這是詞語的比喻用法,與原始刑罰含義有所不同。
擴展說明
“隸臣妾”制度體現了早期中國法律中的身份刑特征,将刑罰與身份降級結合。相關研究可參考《漢書》及秦漢簡牍文獻(如睡虎地秦簡)中的具體案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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