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錢財買得和解。 樊增祥 《批劉德禮呈詞》:“昨據 王悅仁 呈稱:爾等於五月朔刀傷其子 王福來 ,賄和寝事。”
"賄和"是漢語中由"賄"與"和"構成的複合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體系,可作如下解析:
一、構詞解析 "賄"原指財物,後特指用財物買通他人(《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9年版)。"和"在此語境中取"和解"義項,即通過調解消除争端(《辭海》網絡版)。二字組合構成動賓結構,字面含義為"用財物達成和解"。
二、曆史語義 該詞最早見于清代史籍,指通過行賄手段平息争端。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十五載明代官場"賄和成風",即用金錢收買當事人或司法者以平息訴訟(中華書局點校本)。《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用錢財買得和解"(上海辭書出版社,2021年修訂版)。
三、現代延伸 在當代法律語境中,該行為可能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行賄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16〕9號),以非法和解為目的的財物輸送可構成犯罪要件(中國政府網公開司法解釋數據庫)。
“賄和”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詳細解析:
“賄和”指通過賄賂手段達成和解或平息争端,即以金錢或財物收買對方,使矛盾雙方表面和睦。其核心在于利用不正當利益換取妥協,帶有明顯的貶義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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