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ffer bribes;take bribes] 行賄或受賄
(1).受賄。《北史·樊子蓋傳》:“臣安能清止是,小心不敢納賄耳。”
(2).行賄。 宋 梅堯臣 《碧雲騢》:“ 趙稹 納賄中官 羅崇勳 ,而引為樞密副使。” 清 鈕琇 《觚賸續編·嚴拒夜飲》:“世間惟淫奔、納賄二者,皆於夜行之,豈有正人君子而夜行者乎?” 清 李漁 《凰求鳳·晝策》:“須要使他個個輸財,人人納賄,弄得老娘滿載而歸。”
“納賄”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雙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受賄
指利用職權或職務便利,非法接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例如《北史·樊子蓋傳》中提到:“臣安敢清?止是小心不敢納賄耳!”。
行賄
指向他人提供財物或其他利益,以謀取不正當利益。如宋代梅堯臣《碧雲騢》記載:“趙稹納賄中官羅崇勳,而引為樞密副使。”。
該詞多用于書面或正式場合,現代法律術語中更傾向于使用“受賄”“行賄”等明确區分行為主體的詞彙。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定義,可參考權威詞典或法律文獻。
納賄是一個指代行為的詞彙,指的是收受賄賂或者行賄的行為。納賄一詞由納和賄兩個字組成。
納賄的拆分部首是纟和貝,分别代表纖維、線和財富。它由纟部的6畫和貝部的7畫構成。
納賄一詞最早出現在中國的法律制度中,是對賄賂這一不良行為的正式定義。在司法實踐中,納賄被視為違法行為,是*********的一種表現形式。
納賄的繁體寫法為「納賄」。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與現代有所不同。根據古代字典《說文解字》,納賄的古代寫法為「納賄」或「納軺」。後來,字形逐漸演變為現代的「納賄」。
1. 政府官員為了謀取私利,紛紛納賄。
2. 受賄者被判處重刑,以懲戒其納賄行為。
納款、納稅、賄賂、受賄、財政等。
行賄、賄賂、送禮、賄款。
廉潔、清廉、正直、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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