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ffer bribes;take bribes] 行賄或受賄
(1).受賄。《北史·樊子蓋傳》:“臣安能清止是,小心不敢納賄耳。”
(2).行賄。 宋 梅堯臣 《碧雲騢》:“ 趙稹 納賄中官 羅崇勳 ,而引為樞密副使。” 清 鈕琇 《觚賸續編·嚴拒夜飲》:“世間惟淫奔、納賄二者,皆於夜行之,豈有正人君子而夜行者乎?” 清 李漁 《凰求鳳·晝策》:“須要使他個個輸財,人人納賄,弄得老娘滿載而歸。”
"納賄"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屬性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收錄,該詞由"接納"與"賄賂"兩個語素構成,前者強調接收行為,後者特指不正當利益輸送。
從詞源結構分析,《漢語大詞典》指出"納"在古漢語中具有"接受、收進"的實義動詞屬性,"賄"則專指財物類利益。二字組合後形成偏正式結構,語義重心落在被動接收行為上,區别于主動索要的"索賄"。
現代法律語境中,該詞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受賄罪構成要件。典型用法如:"公職人員在工程招标中納賄,将面臨刑事追責",此時動詞後常接具體金額或財物類型作賓語。
近義詞辨析方面:
反義詞體系包含"拒賄""廉政"等詞彙,其中"拒賄"特指拒絕接收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納賄”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雙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受賄
指利用職權或職務便利,非法接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例如《北史·樊子蓋傳》中提到:“臣安敢清?止是小心不敢納賄耳!”。
行賄
指向他人提供財物或其他利益,以謀取不正當利益。如宋代梅堯臣《碧雲騢》記載:“趙稹納賄中官羅崇勳,而引為樞密副使。”。
該詞多用于書面或正式場合,現代法律術語中更傾向于使用“受賄”“行賄”等明确區分行為主體的詞彙。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定義,可參考權威詞典或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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