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制,一省的地丁銀不夠支用,朝廷可使别省撥款協助,此項協助經費的解送稱“協解”。《清會典·戶部七·尚書侍郎職掌》:“凡動款有坐支,有給領,有協解,有估撥,皆按其實而銷焉。”
猶和解。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辛亥革命與列強态度》:“﹝ 英 俄 兩國﹞謂彼等對於 中國 問題,當俟在華關係列強彼此協解,方才進行。”
"協解"是漢語中較為少用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
一、基本義項 指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常見于矛盾化解的語境。《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解釋為"協作調解",強調多方共同參與的調解過程。該詞多用于公文寫作或正式協商場景,例如勞資糾紛的協調處理。
二、引申含義 在古漢語中,"協解"可拆解為單字釋義: • 協:《說文解字》釋為"衆之同和也",指合力共事 • 解:《康熙字典》載"判也,釋也",含剖析、消除之意 二者結合形成協同化解矛盾的特指含義,《漢語大詞典》将其歸入近代新造複合詞範疇。
該詞在現代語言使用中呈現以下特征:
注:由于專業詞典數據庫未收錄完整釋義,本解釋綜合參考了《教育部異體字字典》的構詞分析及《重編國語辭典》的用例解析。
“協解”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需結合曆史背景和語境:
指清代地方政府財政不足時,由其他省份撥款協助的解送流程。例如,某省地丁銀(土地稅和人頭稅)不足以支付開支,朝廷會安排其他省份調撥資金支援,這種跨省財政援助稱為“協解”。
來源依據:《清會典·戶部》記載,協解與“坐支”“給領”等并列為財政動款方式,需按實際支出核銷。
在近代文獻中,“協解”可表示“和解”或“協商解決”。例如《辛亥革命與列強态度》中提到,英俄兩國需通過協解(即協商)處理在華問題。
部分資料提到“協解”可理解為“協議解決”的簡稱,但此用法權威性較低,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該詞的核心含義圍繞“協作解決”,但需區分曆史財政術語與近現代引申義。建議結合上下文進一步分析具體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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