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請的意思、先請的詳細解釋
先請的解釋
事先請示。《後漢書·黨锢傳·李膺》:“ 膺 知其狀,率将吏卒破柱取 朔 ,付 洛陽 獄。受辭畢,即殺之。 讓 訴冤於帝,詔 膺 入殿,禦親臨軒,詰以不先請便加誅辟之意。” 王先謙 集解引 惠棟 曰:“ 建武 三年,詔曰:‘吏不滿百石,下至墨綬長相,有罪先請。’ 朔 為縣令,法應先請,然後加刑也。”
詞語分解
- 先的解釋 先 ā 時間在前的,次序在前的,與“後”相對:先前。先期。原先。先驅。先河(中國古代帝王先祭黃河,後祭海,以河為海的本源,後稱倡導在先的事物)。先覺(?)。先見之明。先發制人。 家族或民族的較早的一代
- 請的解釋 請 (請) ǐ 求:請求。請示。請假(?)。請命。請戰。請教(刼 )。請願。請君入甕。請纓(喻請戰殺敵)。 敬辭,用于希望對方做某事:請進。請坐。請安。請便。 延聘、邀、約人來:請客。請柬。邀請。 谒
專業解析
“先請”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漢語詞彙,主要源于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其詳細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先請”指中國古代法律中,對符合一定身份的貴族、官僚及其親屬犯罪時,普通司法機構不能直接審理判決,而必須事先奏請皇帝裁決或批準的特殊司法程式。它體現了封建等級制度下“刑不上大夫”的原則,是法律特權的一種表現形式。
(釋義依據古代律法研究共識)
二、曆史制度解析
- 適用對象:主要適用于享有“八議”(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特權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具體範圍各朝代略有不同,通常包括皇親國戚、高級官員、有特殊功勳者等。
- 程式要求:當這些人犯罪時,負責審理的地方或中央司法機關(如縣令、州府、刑部等)不能像處理普通案件那樣直接定罪量刑,而是需要先将案情、罪犯身份及拟判意見上奏皇帝,由皇帝最終決定如何處理(如減免刑罰、特别處置等)。
- 制度目的:
- 維護等級特權:彰顯統治階層成員的特殊地位和尊嚴。
- 加強皇權:将涉及重要人物的司法裁決權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體現“生殺予奪之權操于上”。
- 穩定統治:籠絡貴族官僚集團,減少内部矛盾。
三、典籍記載與實例
- 《漢書·高帝紀下》:漢高祖劉邦曾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 這是關于“先請”制度的早期明确記載,規定郎中(皇帝侍從官)犯耐罪(剃去鬓須的輕刑)以上,需事先請示皇帝。
- 《唐律疏議·名例律》:作為中國古代法典的代表,《唐律》對“八議”及相應的“先請”程式有系統規定。如規定“諸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明确死罪必須“先請”皇帝。
- 《後漢書·光武帝紀》:光武帝下诏重申:“吏不滿六百石,下至墨绶長、相,有罪先請。” 擴大了“先請”特權覆蓋的官員範圍。
四、文化意義
“先請”制度是理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禮法結合”、“尊卑有别”特征的關鍵詞之一。它不僅是司法程式,更是封建社會等級秩序和政治倫理在法律制度中的直接反映,對後世法律思想和社會觀念有深遠影響。
參考資料:
- 制度釋義參考:中國古代法制史權威研究著作(如張晉藩《中國法制史》)。
- 《漢書》引文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漢書》。
- 《唐律疏議》引文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唐律疏議》。
- 《後漢書》引文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後漢書》。
網絡擴展解釋
“先請”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含義:
一、作為成語的基本含義
表示在行動前先征求對方意見或請示上級,體現尊重與遵守規則的态度。例如:
- 在重要決策前需“先請”上級批準,确保流程合規性;
- 日常交往中使用該詞,可表達禮貌與謙遜,如“此事需先請領導指示”。
二、作為曆史法律制度
源自西漢的“先請”制度,核心是貴族官僚犯罪時需優先向皇帝請示,經裁決後方可處罰。這一制度被後世沿襲,主要特點包括:
- 特權保護:針對官員或貴族(如縣令以上),需“有罪先請”;
- 司法程式:如東漢李膺未“先請”便處決縣令,引發皇帝質問(《後漢書》記載);
- 適用範圍:漢光武帝時期規定“吏不滿百石”者也需先請示。
使用場景差異
- 現代語境:多用于表達禮節性請示(如請假、申請流程);
- 曆史文獻:特指封建法制中的司法特權制度。
注:以上解釋綜合了成語釋義與曆史背景,需根據具體文本判斷詞義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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