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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請的意思、先請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先請的解釋

事先請示。《後漢書·黨锢傳·李膺》:“ 膺 知其狀,率将吏卒破柱取 朔 ,付 洛陽 獄。受辭畢,即殺之。 讓 訴冤於帝,詔 膺 入殿,禦親臨軒,詰以不先請便加誅辟之意。” 王先謙 集解引 惠棟 曰:“ 建武 三年,詔曰:‘吏不滿百石,下至墨綬長相,有罪先請。’ 朔 為縣令,法應先請,然後加刑也。”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先請”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漢語詞彙,主要源于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其詳細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先請”指中國古代法律中,對符合一定身份的貴族、官僚及其親屬犯罪時,普通司法機構不能直接審理判決,而必須事先奏請皇帝裁決或批準的特殊司法程式。它體現了封建等級制度下“刑不上大夫”的原則,是法律特權的一種表現形式。

(釋義依據古代律法研究共識)

二、曆史制度解析

  1. 適用對象:主要適用于享有“八議”(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特權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具體範圍各朝代略有不同,通常包括皇親國戚、高級官員、有特殊功勳者等。
  2. 程式要求:當這些人犯罪時,負責審理的地方或中央司法機關(如縣令、州府、刑部等)不能像處理普通案件那樣直接定罪量刑,而是需要先将案情、罪犯身份及拟判意見上奏皇帝,由皇帝最終決定如何處理(如減免刑罰、特别處置等)。
  3. 制度目的:
    • 維護等級特權:彰顯統治階層成員的特殊地位和尊嚴。
    • 加強皇權:将涉及重要人物的司法裁決權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體現“生殺予奪之權操于上”。
    • 穩定統治:籠絡貴族官僚集團,減少内部矛盾。

三、典籍記載與實例

四、文化意義 “先請”制度是理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禮法結合”、“尊卑有别”特征的關鍵詞之一。它不僅是司法程式,更是封建社會等級秩序和政治倫理在法律制度中的直接反映,對後世法律思想和社會觀念有深遠影響。

參考資料:

網絡擴展解釋

“先請”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含義:

一、作為成語的基本含義

表示在行動前先征求對方意見或請示上級,體現尊重與遵守規則的态度。例如:

二、作為曆史法律制度

源自西漢的“先請”制度,核心是貴族官僚犯罪時需優先向皇帝請示,經裁決後方可處罰。這一制度被後世沿襲,主要特點包括:

  1. 特權保護:針對官員或貴族(如縣令以上),需“有罪先請”;
  2. 司法程式:如東漢李膺未“先請”便處決縣令,引發皇帝質問(《後漢書》記載);
  3. 適用範圍:漢光武帝時期規定“吏不滿百石”者也需先請示。

使用場景差異

注:以上解釋綜合了成語釋義與曆史背景,需根據具體文本判斷詞義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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