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署名。即大理寺。 唐 龍朔 二年改稱。《新唐書·百官志三》:“ 龍朔 二年,﹝大理寺﹞改曰詳刑寺。”
“詳刑寺”是唐代官署名,為大理寺在特定時期的名稱變更,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詳刑寺即大理寺,是唐代中央司法機構,主要負責案件審理、刑獄複核等職責。唐高宗龍朔二年(662年),大理寺改稱“詳刑寺”,至鹹亨元年(670年)恢複原名。
曆史沿革
名稱含義
“詳刑”二字體現了機構的核心職能,即“審慎處理刑獄”(詳:審慎;刑:刑罰、案件),與大理寺“慎刑”的宗旨一緻。
文獻依據
相關記載見于《新唐書·百官志三》《唐會要》等史籍,如《新唐書》明确提到:“龍朔二年,﹝大理寺﹞改曰詳刑寺”。
詳刑寺是唐代司法機構大理寺的階段性名稱,反映了古代官署命名與職能的關聯性。需注意其存在時間較短,研究時需結合具體曆史時期。
《詳刑寺》是一個成語,意思是詳細的法院。它由三個漢字組成,包括“詳”、“刑”和“寺”。
“詳”字的拆分部首是“言”,總共有7畫;“刑”字的拆分部首是“刀”,總共有6畫;“寺”字的拆分部首是“宀”,總共有6畫。
《詳刑寺》一詞的出處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國的法律體系。它指的是偵破案件時需要詳細查證證據的地方,類似于現代的法院或警察局。
繁體中文中,可以将《詳刑寺》寫為《詳刑寺》。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可以将“詳”字寫作“詳”,将“刑”字寫作“刑”,将“寺”字寫作“寺”。
他的案子被移交至詳刑寺審理。
詳案、刑事、寺廟。
法院、審判所、司法機構。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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