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署名。即大理寺。 唐 龍朔 二年改稱。《新唐書·百官志三》:“ 龍朔 二年,﹝大理寺﹞改曰詳刑寺。”
詳刑寺是唐代中央司法機構“大理寺”的别稱,其名稱體現了該機構的核心理念與職能:
詞義解析
“詳”指詳細審察、明察,“刑”指刑罰、刑獄之事,“寺”為古代官署名。故“詳刑寺”即負責詳細審理、明察刑獄案件的官署。此名稱強調其司法職能的核心在于審慎、詳實地處理刑案,确保公正。
曆史沿革與職能
唐代沿襲前代制度,設大理寺為最高審判機關,主管複審全國徒刑以上案件、審理京師百官犯罪及皇帝交辦的要案(“诏獄”)。其長官大理寺卿需确保刑罰得當,正合“詳刑”之意。該機構在唐代司法體系中與刑部(掌司法行政)、禦史台(掌監察)并稱“三司”,共同維護法制。
名稱的權威性依據
“詳刑寺”作為大理寺的别稱,源于其職能本質,常見于唐代官方文獻及史籍。如《舊唐書·職官志》明确記載大理寺“掌邦國折獄詳刑之事”,印證其“詳刑”的職責定位。
參考資料來源:
“詳刑寺”是唐代官署名,為大理寺在特定時期的名稱變更,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詳刑寺即大理寺,是唐代中央司法機構,主要負責案件審理、刑獄複核等職責。唐高宗龍朔二年(662年),大理寺改稱“詳刑寺”,至鹹亨元年(670年)恢複原名。
曆史沿革
名稱含義
“詳刑”二字體現了機構的核心職能,即“審慎處理刑獄”(詳:審慎;刑:刑罰、案件),與大理寺“慎刑”的宗旨一緻。
文獻依據
相關記載見于《新唐書·百官志三》《唐會要》等史籍,如《新唐書》明确提到:“龍朔二年,﹝大理寺﹞改曰詳刑寺”。
詳刑寺是唐代司法機構大理寺的階段性名稱,反映了古代官署命名與職能的關聯性。需注意其存在時間較短,研究時需結合具體曆史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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