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请的意思、先请的详细解释
先请的解释
事先请示。《后汉书·党锢传·李膺》:“ 膺 知其状,率将吏卒破柱取 朔 ,付 洛阳 狱。受辞毕,即杀之。 让 诉冤於帝,詔 膺 入殿,御亲临轩,詰以不先请便加诛辟之意。” 王先谦 集解引 惠栋 曰:“ 建武 三年,詔曰:‘吏不满百石,下至墨綬长相,有罪先请。’ 朔 为县令,法应先请,然后加刑也。”
词语分解
- 先的解释 先 ā 时间在前的,次序在前的,与“后”相对:先前。先期。原先。先驱。先河(中国古代帝王先祭黄河,后祭海,以河为海的本源,后称倡导在先的事物)。先觉(?)。先见之明。先发制人。 家族或民族的较早的一代
- 请的解释 请 (請) ǐ 求:请求。请示。请假(?)。请命。请战。请教(刼 )。请愿。请君入瓮。请缨(喻请战杀敌)。 敬辞,用于希望对方做某事:请进。请坐。请安。请便。 延聘、邀、约人来:请客。请柬。邀请。 谒
专业解析
“先请”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文化内涵的汉语词汇,主要源于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其详细解释如下:
一、基本释义
“先请”指中国古代法律中,对符合一定身份的贵族、官僚及其亲属犯罪时,普通司法机构不能直接审理判决,而必须事先奏请皇帝裁决或批准的特殊司法程序。它体现了封建等级制度下“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法律特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释义依据古代律法研究共识)
二、历史制度解析
- 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享有“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特权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具体范围各朝代略有不同,通常包括皇亲国戚、高级官员、有特殊功勋者等。
- 程序要求:当这些人犯罪时,负责审理的地方或中央司法机关(如县令、州府、刑部等)不能像处理普通案件那样直接定罪量刑,而是需要先将案情、罪犯身份及拟判意见上奏皇帝,由皇帝最终决定如何处理(如减免刑罚、特别处置等)。
- 制度目的:
- 维护等级特权:彰显统治阶层成员的特殊地位和尊严。
- 加强皇权:将涉及重要人物的司法裁决权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体现“生杀予夺之权操于上”。
- 稳定统治:笼络贵族官僚集团,减少内部矛盾。
三、典籍记载与实例
- 《汉书·高帝纪下》:汉高祖刘邦曾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这是关于“先请”制度的早期明确记载,规定郎中(皇帝侍从官)犯耐罪(剃去鬓须的轻刑)以上,需事先请示皇帝。
- 《唐律疏议·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唐律》对“八议”及相应的“先请”程序有系统规定。如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明确死罪必须“先请”皇帝。
- 《后汉书·光武帝纪》:光武帝下诏重申:“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扩大了“先请”特权覆盖的官员范围。
四、文化意义
“先请”制度是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礼法结合”、“尊卑有别”特征的关键词之一。它不仅是司法程序,更是封建社会等级秩序和政治伦理在法律制度中的直接反映,对后世法律思想和社会观念有深远影响。
参考资料:
- 制度释义参考:中国古代法制史权威研究著作(如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 《汉书》引文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
- 《唐律疏议》引文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唐律疏议》。
- 《后汉书》引文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后汉书》。
网络扩展解释
“先请”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以下两种主要含义:
一、作为成语的基本含义
表示在行动前先征求对方意见或请示上级,体现尊重与遵守规则的态度。例如:
- 在重要决策前需“先请”上级批准,确保流程合规性;
- 日常交往中使用该词,可表达礼貌与谦逊,如“此事需先请领导指示”。
二、作为历史法律制度
源自西汉的“先请”制度,核心是贵族官僚犯罪时需优先向皇帝请示,经裁决后方可处罚。这一制度被后世沿袭,主要特点包括:
- 特权保护:针对官员或贵族(如县令以上),需“有罪先请”;
- 司法程序:如东汉李膺未“先请”便处决县令,引发皇帝质问(《后汉书》记载);
- 适用范围:汉光武帝时期规定“吏不满百石”者也需先请示。
使用场景差异
- 现代语境:多用于表达礼节性请示(如请假、申请流程);
- 历史文献:特指封建法制中的司法特权制度。
注:以上解释综合了成语释义与历史背景,需根据具体文本判断词义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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