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cree] 法令
法令。《左傳·襄公二十八年》:“此君之憲令,而小國之望也。” 杜預 注:“憲,法也。”《史記·屈原賈生列傳》:“ 懷王 使 屈原 造為憲令。” 宋 葉適 《<觀文殿學士陳公文集>序》:“前代故實,無不貫涉;本朝憲令,無不審據。”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禀帖贅說》:“雖勉遵憲令,而地方騷然。”
憲令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具有特定的法律和政治内涵,主要含義如下:
憲令指國家頒布的根本性法令或法典,特指具有憲法性質的最高法律文件。
二字結合後,“憲令”強調由國家權威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根本法規(來源:《漢語大詞典》)。
在法家文獻中,“憲令”指君主制定的核心法律體系。例如《韓非子·定法》載:“憲令行于官府”,指國家法令通過官府施行,是治國理政的基石。
“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
意為法令明文公示于官府,刑罰标準需深入民心(來源:中華書局《韓非子集解》)。
“憲令既頒,吏不容奸。”
指法令頒布後,官吏不得徇私枉法(來源:《古代漢語詞典》)。
“憲令”釋義為“國家法令”,特指根本性法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年版)。
釋為“國法”“朝廷頒布的法令”(商務印書館,2015年修訂版)。
結語
“憲令”作為古代法制術語,承載着國家權威與制度設計的雙重意義,其核心在于以法典形式确立統治秩序,反映了傳統中國“以法治國”的政治理念。
“憲令”是古代漢語中表示“法令”的常用詞彙,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憲令指國家頒布的正式法令,最早見于春秋時期《左傳·襄公二十八年》的記載:“此君之憲令,而小國之望也”,杜預注釋“憲”即“法”。
戰國時期
《韓非子·定法》載:“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強調法令需由官方明文頒布。
《史記·屈原賈生列傳》記載,屈原曾受楚懷王之命起草憲令。
宋元明清時期
宋代葉適《觀文殿學士陳公文集序》提及“本朝憲令,無不審據”,體現其作為國家典章制度的延續。
清代黃六鴻在《福惠全書》中描述地方官員“勉遵憲令”,反映法令的實際執行情況。
二者核心含義相通,均指政權機關頒布的規範文件。區别在于:
現代漢語中“憲令”一詞已不常用,但“憲”作為法律根本性的含義保留在“憲法”“立憲”等詞彙中。
如需進一步考證具體朝代法令體系,可參考《左傳》《史記》等曆史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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