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cree] 法令
法令。《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此君之宪令,而小国之望也。” 杜预 注:“宪,法也。”《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怀王 使 屈原 造为宪令。” 宋 叶适 《<观文殿学士陈公文集>序》:“前代故实,无不贯涉;本朝宪令,无不审据。”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禀帖赘说》:“虽勉遵宪令,而地方骚然。”
宪令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词,具有特定的法律和政治内涵,主要含义如下:
宪令指国家颁布的根本性法令或法典,特指具有宪法性质的最高法律文件。
二字结合后,“宪令”强调由国家权威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根本法规(来源:《汉语大词典》)。
在法家文献中,“宪令”指君主制定的核心法律体系。例如《韩非子·定法》载:“宪令行于官府”,指国家法令通过官府施行,是治国理政的基石。
“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
意为法令明文公示于官府,刑罚标准需深入民心(来源:中华书局《韩非子集解》)。
“宪令既颁,吏不容奸。”
指法令颁布后,官吏不得徇私枉法(来源:《古代汉语词典》)。
“宪令”释义为“国家法令”,特指根本性法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7年版)。
释为“国法”“朝廷颁布的法令”(商务印书馆,2015年修订版)。
结语
“宪令”作为古代法制术语,承载着国家权威与制度设计的双重意义,其核心在于以法典形式确立统治秩序,反映了传统中国“以法治国”的政治理念。
“宪令”是古代汉语中表示“法令”的常用词汇,具体含义和用法如下:
宪令指国家颁布的正式法令,最早见于春秋时期《左传·襄公二十八年》的记载:“此君之宪令,而小国之望也”,杜预注释“宪”即“法”。
战国时期
《韩非子·定法》载:“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强调法令需由官方明文颁布。
《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记载,屈原曾受楚怀王之命起草宪令。
宋元明清时期
宋代叶适《观文殿学士陈公文集序》提及“本朝宪令,无不审据”,体现其作为国家典章制度的延续。
清代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描述地方官员“勉遵宪令”,反映法令的实际执行情况。
二者核心含义相通,均指政权机关颁布的规范文件。区别在于:
现代汉语中“宪令”一词已不常用,但“宪”作为法律根本性的含义保留在“宪法”“立宪”等词汇中。
如需进一步考证具体朝代法令体系,可参考《左传》《史记》等历史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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