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先後重複。 宋 吳聿 《觀林詩話》:“古人五字,往往句有相犯者。如 潘安仁 、 王仲宣 皆雲:‘但愬杯行遲。’ 曹子建 、 應德璉 皆雲:‘公子敬愛客。’”
(2).侵犯。《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九:“﹝ 言寄華 ﹞是夜又夢見在駙馬府裡,正同着公主歡樂,有鄰邦 玄菟 樂浪 二國前來相犯。”
“相犯”是漢語中具有多義項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一、法律層面
指行為觸犯律法或禮制規範。例如《唐律疏議·名例》載“諸二罪以上相犯,以重者論”,此處“相犯”指不同罪行間的法律沖突與裁量标準。《宋史·刑法志》中“官吏相犯,雖經赦宥猶追官罰俸”則強調對職務違法行為的追責制度。
二、藝術領域
在傳統音律體系中特指音調越界。據《宋史·樂志》記載“五聲相犯,宮商角徵羽各為一調”,此處“相犯”指音樂轉調技法,如南宋姜夔《凄涼犯》即運用該作曲手法。
三、倫理範疇
表人際關系中的冒犯行為。《朱子語類》有“朋友相犯,當存忠告之道”的訓示,強調人際沖突中的道德處理原則。清代《閱微草堂筆記》載“主仆相犯,其責在尊”,體現封建等級制度下的歸責觀念。
“相犯”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指在文辭或表達中出現前後重複的現象,常見于文學批評或詩詞分析。例如,不同詩句中出現相似的表述,可能被視為“相犯”。
例句:宋吳聿《觀林詩話》提到“古人五字,往往句有相犯者”,如潘安仁、王仲宣的詩句均出現“但愬杯行遲”。
表示對他人或他方權益、界限的冒犯或沖突,可指人際、團體甚至國家間的對立行為。
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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