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府的意思、憲府的詳細解釋
憲府的解釋
禦史台。 唐 杜甫 《哭長孫侍禦》詩:“禮闈曾擢桂,憲府屢乘驄。” 仇兆鳌 注:“禦史所居之署, 漢 謂之禦史府,亦謂憲臺。”《舊唐書·楊收傳》:“俄而 假 自 浙西 觀察判官入為監察禦史, 收 亦自 四川 入為監察。兄弟并居憲府,特為新例。” 宋 周密 《齊東野語·洪君疇》:“臣職在憲府,不惟不能奉承大臣風旨,亦不敢奉承陛下風旨。” 清 黃景仁 《百字令·宿王介子先生齋頭話舊》詞:“ 荊州 初識,記霜清憲府,天寒 夢澤 。”
詞語分解
- 憲的解釋 憲 (憲) à 法令:憲章。憲令。憲兵。 指“憲法”:違憲。立憲。制憲。 筆畫數:; 部首:宀; 筆順編號:
- 府的解釋 府 ǔ 儲藏文書或財物的地方:府庫。天府。 舊時封建貴族和官僚的主宅,泛指一般人的住宅:府邸。府第。王府。府上。 中國唐代至清代的行政區域名,等級在縣和省之間:開封府。府尹。府治。府試。首府。 國家行
專業解析
憲府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官職機構名稱,主要在中國古代,尤其是唐宋時期使用。其核心含義和演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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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指代:禦史台
- 在唐代,“憲府”是禦史台的别稱或尊稱。禦史台是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百官、彈劾不法、肅正綱紀,其長官為禦史大夫。因其職責在于維護國家法度(“憲”有法度、法令之意),故被尊稱為“憲府”。(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上海辭書出版社)
- 宋代沿襲唐制,禦史台仍常被稱為“憲府”。其職責包括“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來源:《宋史·職官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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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延伸:泛指監察機構
- 隨着曆史發展,“憲府”的含義有所擴展。它不僅指中央的禦史台,有時也用以泛指行使監察職能的機構或官職。
- 例如,在宋代,路一級的提點刑獄司(簡稱“提刑司”或“憲司”),負責一路的司法、刑獄和監察事務,其官署有時也被尊稱為“憲府”。(來源:《宋史·職官志》,中華書局點校本;《文獻通考·職官考》,中華書局影印本)
- 明清時期,雖然“禦史台”改稱“都察院”,但有時仍可見用“憲府”來指代行使類似監察職能的部門或官員。(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上海辭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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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義解析
- 憲 (xiàn):本義指法令、法度。引申為典範、效法。在官職語境中,特指與法律、監察相關的職責。
- 府 (fǔ):原指儲藏文書或財物的地方,後引申為官署、官府。
- 合義:“憲府”即指執掌法度、負責監察的官府或機構。它強調了該機構的核心職能在于維護國家法律綱紀,監督官員行為。
“憲府”是中國古代,特别是唐宋時期對中央最高監察機關——禦史台的尊稱。其核心含義是指負責糾察百官、維護法紀的官府機構。後世其含義有所擴展,也可泛指行使類似監察職能的地方機構(如宋代的提刑司)。該詞凸顯了監察機構在國家治理中維護法度、肅正綱紀的重要地位。
網絡擴展解釋
“憲府”是中國古代對監察機構的稱謂,具體解釋如下:
1.基本定義
“憲府”即禦史台,是古代中央政府的監察機構,主要負責糾察百官、彈劾不法行為。該詞由“憲”(指法度、監察)和“府”(官署)組合而成,字面含義為“執掌法度的官署”。
2.曆史背景與職能
- 起源:漢代稱“禦史府”,唐代開始稱“憲府”或“憲台”,是中央最高監察機構。
- 職能:監督官員行為、審理重大案件、參與禮儀活動等。例如《舊唐書》記載楊收兄弟“并居憲府”,突顯其監察職能的特殊性。
3.文學與史料記載
- 杜甫《哭長孫侍禦》提到“憲府屢乘骢”,以“骢馬禦史”典故暗喻監察官員的剛正不阿。
- 宋代周密《齊東野語》記載憲府官員“不奉承大臣風旨”,強調其獨立性。
4.相關延伸
- 别稱:憲台、禦史台、蘭台(漢代别稱)。
- 演變:明清時期改稱“都察院”,職能類似但機構名稱變化。
如需更完整的例句或曆史細節,可參考《舊唐書》《齊東野語》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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