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捏造事實陷人于罪。《新唐書·李尚隱傳》:“ 睦州 刺史 馮昭泰 性鷙刻,人憚其彊,嘗誣繫 桐廬 令 李師旦 二百餘家為妖蠱。”
"誣系"一詞在漢語中屬于司法語境下的專業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因他人虛構罪名或捏造事實而遭受非法拘禁、牽連入罪的行為狀态。該詞由"誣"(捏造事實陷害他人)和"系"(拘禁、羁押)兩個語素複合構成,最早可追溯至漢代司法文書,如《漢書·王莽傳》載"誣系郡國豪傑"即為此類用法。
在司法實踐中,"誣系"特指兩種情形:一是無犯罪事實卻被惡意控告入罪,如《唐律疏議》記載的"虛立證據,誣系良人";二是因他人誣告導緻無辜者被連帶追責,例如《宋刑統》中"妄引平民,緻令誣系"的案例記錄。現代法律體系下,這種現象對應《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誣告他人的行為。
該詞在語言學層面具有曆時性演變特征,明清小說如《醒世姻緣傳》第89回"被人誣系公庭"的表述,既保留古義又融合了白話特征。當代《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三版)将其界定為"因受誣告而被拘禁"的司法術語。
“誣系”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誣系”指捏造事實陷害他人,使其被牽連入罪。該詞由“誣”(誣陷、诋毀)和“系”(牽連、拘系)組成,強調通過虛構罪名将無辜者卷入案件中的行為。
該詞最早見于《新唐書·李尚隱傳》的記載:唐代睦州刺史馮昭泰因性格嚴酷,曾誣告桐廬縣令李師旦及其二百餘戶人家施行“妖蠱”之術,導緻多人被牽連治罪。這一案例成為“誣系”的典型曆史例證。
該詞不僅指具體案件中的誣告,還隱含對社會正義缺失的批判,強調捏造事實的行為對個人名譽、家庭乃至社會信任的破壞性影響。
需注意,“誣系”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更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學術讨論中。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語義演變,可參考《新唐書》原文或相關史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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