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捏造事实陷人于罪。《新唐书·李尚隐传》:“ 睦州 刺史 冯昭泰 性鷙刻,人惮其彊,尝诬繫 桐庐 令 李师旦 二百餘家为妖蛊。”
"诬系"一词在汉语中属于司法语境下的专业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因他人虚构罪名或捏造事实而遭受非法拘禁、牵连入罪的行为状态。该词由"诬"(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和"系"(拘禁、羁押)两个语素复合构成,最早可追溯至汉代司法文书,如《汉书·王莽传》载"诬系郡国豪杰"即为此类用法。
在司法实践中,"诬系"特指两种情形:一是无犯罪事实却被恶意控告入罪,如《唐律疏议》记载的"虚立证据,诬系良人";二是因他人诬告导致无辜者被连带追责,例如《宋刑统》中"妄引平民,致令诬系"的案例记录。现代法律体系下,这种现象对应《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诬告他人的行为。
该词在语言学层面具有历时性演变特征,明清小说如《醒世姻缘传》第89回"被人诬系公庭"的表述,既保留古义又融合了白话特征。当代《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三版)将其界定为"因受诬告而被拘禁"的司法术语。
“诬系”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诬系”指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使其被牵连入罪。该词由“诬”(诬陷、诋毁)和“系”(牵连、拘系)组成,强调通过虚构罪名将无辜者卷入案件中的行为。
该词最早见于《新唐书·李尚隐传》的记载:唐代睦州刺史冯昭泰因性格严酷,曾诬告桐庐县令李师旦及其二百余户人家施行“妖蛊”之术,导致多人被牵连治罪。这一案例成为“诬系”的典型历史例证。
该词不仅指具体案件中的诬告,还隐含对社会正义缺失的批判,强调捏造事实的行为对个人名誉、家庭乃至社会信任的破坏性影响。
需注意,“诬系”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更多出现在历史文献或学术讨论中。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语义演变,可参考《新唐书》原文或相关史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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