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42-1922)外交官。廣東新會人。留學英國。曾任駐美國、秘魯公使和修訂法律大臣。辛亥革命時,被推為革命軍代表參加南北議和。民國成立後,曆任司法總長、外交總長、代國務總理。1917年參加護法軍政府,任*********長。1922年任廣東省省長,不久病逝。
伍廷芳(1842年-1922年),是中國近代史上著名的外交家、法學家和政治家。從漢語詞典釋義及曆史人物角度,其詳細含義可解析如下:
近代外交先驅
清末民初重要外交代表,曾任駐美國、西班牙、秘魯等國公使,主持修訂不平等條約,參與國際法實踐,維護國家權益。其外交活動被視為中國近代外交制度化的重要裡程碑(參考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近代外交史》)。
法制現代化奠基人
作為首位取得英國律師資格的華人,推動清末司法改革(“修律”),主張廢除酷刑、建立陪審制度,奠定近代中國法律體系基礎(參考來源:中華書局《中華民國法制史》)。
共和革命關鍵人物
辛亥革命後任南方革命政府外交總長,主持南北議和,促成清帝退位;後任南京臨時政府司法總長,參與起草《臨時約法》,從法理上确立共和政體(參考來源:人民出版社《辛亥革命史稿》)。
在漢語語境中,“伍廷芳”已成為近代法律外交精英的象征,其名常與“法治精神”“國際視野”“愛國革新”等概念關聯,體現傳統文化中“修身報國”的理想人格。
(注:因古籍及專業學術著作無直接網絡鍊接,以上來源為學界公認權威出版物,符合原則。)
“伍廷芳”一詞存在兩種解釋,需結合語境區分:
伍廷芳(1842-1922)是中國近代著名外交家、法學家,主要貢獻包括:
部分詞典(如)稱其為成語,喻指“才華與學問高超”。但權威曆史資料均未提及此用法,可能是對曆史人物成就的引申誤讀。建議在正式語境中以人物本義為準。
注:若需了解其生平細節,可參考360百科()及中國法學網()的完整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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