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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餘的意思、關餘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關餘的解釋

舊 中國 關稅自1842年起,陸續作為各種外債、賠款的擔保,每年關稅收入,在盡先歸還外債、賠款及支付海關經費後,所馀之款由 中國 政府收用,稱“關餘”。 ********* 《革命成功始得享國民幸福》:“這次我們争關馀,外國派了二十幾隻兵船,到 白鵝潭 來示威。”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關餘是近代中國財政史中的專有名詞,特指海關稅收在扣除應償付的庚子賠款、外債本息及海關行政經費後,剩餘的稅款部分。該詞由"海關"與"盈餘"組合而成,最早見于1912年《辛丑條約》實施後,根據《辭海》第七版曆史分冊記載,關餘的支配權長期被外國列強控制,成為近代中國半殖民地財政體系的典型體現。

從構成要素分析,關餘包含三項核心内容:第一是海關關稅總收入,第二是條約規定的優先支付項目(包括戰争賠款、外債本息、海關運營費),第三是扣除前兩項後的實際結餘。據《中國近代經濟史(1840-1949)》數據顯示,1920年代中國海關年均收入約1.2億海關兩,其中關餘部分約占總收入的30%-40%。

關餘的分配權在1929年關稅自主前始終由國際銀行團掌控,彙豐銀行作為稅款保管機構,每月按比例劃撥資金。這一特殊財政制度直到1943年《中美新約》《中英新約》籤訂後才逐步廢除。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藏國民政府財政部檔案顯示,1937年全面抗戰爆發後,關餘成為維持戰時財政的重要資金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關餘”是近代中國關稅制度中的一個特定概念,具體解釋如下:

1.基本定義

“關餘”全稱為“關稅餘款”,指舊中國時期關稅收入在優先償付外債、賠款及支付海關經費後,剩餘的可供中國政府支配的款項。這一制度始于1842年《南京條約》籤訂後,關稅逐漸成為外債和賠款的擔保。

2.曆史背景

3.相關實例

孫中山曾提及關餘問題,指出列強為争奪關餘控制權,派遣軍艦示威(如1923年白鵝潭事件)。

4.補充說明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細節,可參考《南京條約》相關條款及民國時期關稅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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