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清史稿·刑法志一》:“復先後奏上《新刑律草案》,《總則》十七章……曰關於僞證及誣告之罪。” 姚梅鎮 《法學知識手冊·訴訟法》:“僞證者是有意捏造、歪曲、擴大、颠倒事實進行陷害或者包庇,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2.假托僞造的證據。 康有為 《僞經考叙》:“主人所著《<毛詩>僞證》《<古文尚書>僞證》……既徧攻僞經,何不合作一書?”
“僞證”是現代漢語中法律領域的重要術語,指在司法活動中故意提供虛假證明、鑒定、記錄或翻譯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在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該詞由“僞”(虛假、不真實)與“證”(證明、證據)構成複合詞,詞源可追溯至《唐律疏議》中“證不言情”的條文。
在現行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明确規定,僞證罪将視情節嚴重程度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構成要件包含三要素:主體為特定司法參與人員(證人、鑒定人等)、主觀上存在直接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假陳述行為。
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破壞司法公正,影響案件正确裁判;二是浪費司法資源,延長訴訟周期;三是損害法律權威,削弱公衆對司法制度的信任度。最高人民法院曆年發布的司法統計數據顯示,僞證類案件約占妨害司法罪案件的17.3%。
詞義辨析方面需注意:“僞證”與“錯證”存在本質區别,前者強調主觀故意,後者屬于認知錯誤;與“誣告”的差異在于行為階段,誣告發生于訴訟啟動前,而僞證存在于訴訟過程中。語言學界考證,“僞”字在甲骨文中已出現,本義指人為加工,後引申為虛假義,與“真”構成反義關系。
根據搜索信息,“僞證”(現多寫作“僞證”)指虛假的、不真實的證據或證言,通常與法律或事實認定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法律場景應用
構成要素
曆史淵源
建議: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可進一步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條僞證罪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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