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厲的刑法。《左傳·隱公十一年》:“既無德政,又無威刑。”《舊唐書·酷吏傳序》:“蓋仁義既廢,然後齊之以威刑;威刑既衰,而酷吏為用,於是 商鞅 、 李斯 譎詐設矣。” 明 吳承恩 《秦玺》:“蔑仁義而重威刑,四海離矣;壞王制而焚詩書,黔首疑矣。”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五節:“如果官吏按戶強迫買鹽,勢必用威刑逼勒百姓出錢。”
威刑是由“威”與“刑”組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嚴厲的刑罰手段樹立權威、震懾他人。《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嚴厲的刑法”,強調其震懾與規範社會秩序的功能。
從詞義構成分析,“威”取威嚴、威懾之意,《說文解字》釋為“畏也”,指使人産生敬畏感的力量;“刑”則指代刑罰制度,《尚書·呂刑》記載“五刑之屬三千”,可見其懲戒屬性。二者結合後,該詞常見于古代典籍描述法治體系,如《後漢書·崔寔傳》載“宜重賞深罰以禦之,明著法術以檢之”,即體現威刑相輔的治理理念。
在語義演變過程中,該詞逐漸衍生出雙重内涵:一方面指具體的法律懲戒措施,如杖刑、徒刑等實體刑罰;另一方面引申為通過法律威懾維持統治秩序的手段,《韓非子·顯學》所述“嚴家無悍虜,而慈母有敗子”的對比,即暗含威刑的必要性。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或法學領域,指代古代嚴酷的刑罰體系。
《古代漢語辭典》特别指出,威刑與“德政”構成中國古代政治思想的核心對立概念,如《論語·為政》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而法家則推崇“刑過不避大臣”的威刑思想,這種辯證關系深刻影響着中國傳統法制建設。
“威刑”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含義為嚴厲的刑法,常見于曆史文獻中,用以描述通過法律威懾和刑罰手段維護社會秩序的方式。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威刑”反映了古代社會治理中法律與道德的平衡問題。其核心是通過嚴厲刑罰建立權威,但過度依賴可能引發負面效果。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左傳》《舊唐書》等原始文獻。
嗳酸黯昧白騎避青弼針剗騾子車輪初始地乳邸舍斷阻蕃戎附婁浮徵刮喇喇孤伶駭籲函陳化風夥并火紙間架叫花子嘉旨輯補潔悄巾環吉瑞機數九貉九轉苦膩來索掠頭龍床羅衣馬骨妙翰怒目錢署七方青草殑殑窮追不舍曲原饒情食必方丈時訓胎骨特诏天算天相同塵土境晚老公挽運溫旨卧具無慚遐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