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厉的刑法。《左传·隐公十一年》:“既无德政,又无威刑。”《旧唐书·酷吏传序》:“盖仁义既废,然后齐之以威刑;威刑既衰,而酷吏为用,於是 商鞅 、 李斯 譎诈设矣。” 明 吴承恩 《秦玺》:“蔑仁义而重威刑,四海离矣;坏王制而焚诗书,黔首疑矣。”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五节:“如果官吏按户强迫买盐,势必用威刑逼勒百姓出钱。”
威刑是由“威”与“刑”组成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严厉的刑罚手段树立权威、震慑他人。《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严厉的刑法”,强调其震慑与规范社会秩序的功能。
从词义构成分析,“威”取威严、威慑之意,《说文解字》释为“畏也”,指使人产生敬畏感的力量;“刑”则指代刑罚制度,《尚书·吕刑》记载“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其惩戒属性。二者结合后,该词常见于古代典籍描述法治体系,如《后汉书·崔寔传》载“宜重赏深罚以御之,明著法术以检之”,即体现威刑相辅的治理理念。
在语义演变过程中,该词逐渐衍生出双重内涵:一方面指具体的法律惩戒措施,如杖刑、徒刑等实体刑罚;另一方面引申为通过法律威慑维持统治秩序的手段,《韩非子·显学》所述“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的对比,即暗含威刑的必要性。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历史文献研究或法学领域,指代古代严酷的刑罚体系。
《古代汉语辞典》特别指出,威刑与“德政”构成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核心对立概念,如《论语·为政》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而法家则推崇“刑过不避大臣”的威刑思想,这种辩证关系深刻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制建设。
“威刑”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含义为严厉的刑法,常见于历史文献中,用以描述通过法律威慑和刑罚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的方式。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威刑”反映了古代社会治理中法律与道德的平衡问题。其核心是通过严厉刑罚建立权威,但过度依赖可能引发负面效果。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左传》《旧唐书》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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