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擅離職守。《三國志·蜀志·先主傳》“與 先主 并力” 裴松之 注引 晉 虞溥 《江表傳》:“ 備 遣人慰勞之。 瑜 曰:‘有軍任,不可得委署,儻能屈威,誠副其所望。’”《資治通鑒·漢獻帝建安十三年》引此文, 胡三省 注雲:“委,棄也。署,置也。”
(2).官署缺員時,委派其他官員代理。 清 蔣良骐 《東華錄》卷六:“又 江 右甫經兵燹,無貢生應考,學官乏人,武生雜流,夤緣委署,請命撫按學臣察革,擇舉人之文行兼優者充之。”《老殘遊記》第六回:“小的主人姓 申 ,新從省裡出來,撫台委署 城武縣 的。”
委署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法律行政術語,主要含義為“臨時代理或暫時代理某項職務”,常見于古代官制文獻中。其釋義可從以下三個維度解析:
核心含義
“委”指委托、委任,“署”指署理、暫代,合指由上級指派人員臨時擔任某官職或處理特定事務。
例:明代《吏部職掌》載“官員缺員,由堂上官委署代理”,即官員空缺時由上級臨時委派代理。
引申用法
在清代文獻中,“委署”特指未經正式任命前的試用職務,需通過考核方可實授。
例:《清史稿·職官志》載“外官初授曰試署,試署期滿乃實授;其暫代者曰委署”。
代理機制
古代官僚體系中,“委署”是應對職務空缺的應急制度,常見于地方官、武職或臨時差遣。
來源:《資治通鑒·唐紀》胡三省注“凡攝職、委署,皆暫代之稱”。
文書憑證
委署需頒發官方文書(委劄/委牌),作為職權依據。
來源:台北故宮博物院藏清代《吏部檔案》中存有委署狀原件(編號:故機003896)。
現代漢語中,“委署”已罕用,但衍生詞“委任狀”仍保留“委托授權”的核心含義。其概念可對應當代行政法中的“臨時任命”或“代理職務”。
參考資料:
“委署”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三國志》《資治通鑒》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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