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ximate cause] 直接起作用的原因
直接促成結果的原因(區别于遠因)。 清 皮錫瑞 《經學曆史·經學複盛時代》:“凡事有近因,有遠因。”
近因是邏輯學和法學中用于分析因果關系的重要概念,指導緻結果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時間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因素。以下是詳細解釋:
近因強調在複雜因果關系中,最關鍵的主導因素。例如,若船舶因被魚雷擊中而沉沒,即使海水湧入是沉船前的最後環節,但魚雷襲擊才是近因。這一概念與“遠因”(間接或次要原因)相對,通常用于法律、保險等領域判斷責任歸屬。
保險理賠
近因原則是保險責任判定的核心規則。例如:
法律分析
英國判例指出,近因是“能動且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即使時間上并非最近(例如長期污染導緻健康損害)。
近因的認定需滿足兩個條件:
對比維度 | 近因 | 遠因 |
---|---|---|
作用強度 | 直接、決定性 | 間接、鋪墊性 |
時間關聯 | 不一定是時間最近 | 通常為早期因素 |
責任判定 | 用于确定法律責任/保險賠償 | 提供背景但無直接責任關聯 |
近因的本質是剝離複雜因素,找到導緻結果的“導火索”。這一概念在司法、保險等場景中具有重要實踐意義,需結合具體情境綜合判斷。
近因是指在某種現象或事件中起重要作用的,接近事情發生的原因或根本原因。
近因的部首是辶(辵),總筆畫數為12。
近因一詞是從《莊子·秋水》衍生而來。莊子在這篇文章中講述了人生的變化與巧合,認為事物的變化是由因果關系所緻,而近因則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概念。
近因的繁體字為「進因」。
在古代漢字中,近因的寫法可能有一些差異。然而,我們現代常用的近因并沒有大的改動。
1. 他的驕傲和自負是他失敗的近因。
2. 這次事件的近因是由于管理層的失職。
3. 近因雖然重要,但我們不能忽略根本原因。
組詞:原因、遠因、根本原因
近義詞:誘因、*********
反義詞:遠因、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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