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贈送財物。 宋 羅烨 《醉翁談錄·嘲人面似猿猴》:“﹝上﹞知 文樹 遺賂,大笑之。”
(2).指贈送的財物。 宋 王鞏 《聞見近錄》:“ 仁宗 頷之。少選,中使閒賜黃金百兩,仍語中使曰:‘ 楊畋 家貧,不得受其遺賂。’”
遺賂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詞,其語義可從構詞法和曆史語用兩個角度解析。
一、本義解析 "遺"在《漢語大詞典》中有"遺留、贈送"之義(參考《漢語大詞典》第10卷),"賂"指"財物或賄賂行為"(參考《古代漢語詞典》)。二字組合後,"遺賂"最早見于先秦文獻,特指君主或官員離任時遺留的財物,如《左傳》注疏中提及的"去國遺賂"現象。
二、語義演變
三、現代應用 當代漢語中該詞已鮮見使用,但在研究古代政治制度、廉政文化時仍具學術價值。北京大學《中華文明史》第三卷指出,唐代監察制度中對"遺賂"的界定标準直接影響後世反貪法規的制定。
四、詞性特征 兼具動詞與名詞屬性,如《資治通鑒》胡三省注中"遺賂權貴"為動詞用法,《宋史·職官志》"查沒遺賂"則為名詞用法。
“遺賂”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古代文獻語境理解,具體解釋如下:
動詞用法:指贈送財物(多含非公開性質)。
例句:宋代羅烨《醉翁談錄》中“﹝上﹞知文樹遺賂,大笑之”,此處指文樹私下贈送財物。
名詞用法:特指被贈送的財物。
例句:宋王鞏《聞見近錄》提到仁宗因楊畋家貧,未接受其“遺賂”,即拒絕受贈財物。
不同來源标注讀音存在差異:
該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口語中已罕用,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研究類文本中,需注意結合上下文區分“主動贈送”與“被動收受”的語境差異。
建議:如需精确讀音或深入考據,可參考《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或結合具體文獻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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