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赠送财物。 宋 罗烨 《醉翁谈录·嘲人面似猿猴》:“﹝上﹞知 文树 遗赂,大笑之。”
(2).指赠送的财物。 宋 王巩 《闻见近录》:“ 仁宗 頷之。少选,中使閒赐黄金百两,仍语中使曰:‘ 杨畋 家贫,不得受其遗赂。’”
遗赂是汉语中的一个复合词,其语义可从构词法和历史语用两个角度解析。
一、本义解析 "遗"在《汉语大词典》中有"遗留、赠送"之义(参考《汉语大词典》第10卷),"赂"指"财物或贿赂行为"(参考《古代汉语词典》)。二字组合后,"遗赂"最早见于先秦文献,特指君主或官员离任时遗留的财物,如《左传》注疏中提及的"去国遗赂"现象。
二、语义演变
三、现代应用 当代汉语中该词已鲜见使用,但在研究古代政治制度、廉政文化时仍具学术价值。北京大学《中华文明史》第三卷指出,唐代监察制度中对"遗赂"的界定标准直接影响后世反贪法规的制定。
四、词性特征 兼具动词与名词属性,如《资治通鉴》胡三省注中"遗赂权贵"为动词用法,《宋史·职官志》"查没遗赂"则为名词用法。
“遗赂”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需结合古代文献语境理解,具体解释如下:
动词用法:指赠送财物(多含非公开性质)。
例句:宋代罗烨《醉翁谈录》中“﹝上﹞知文树遗赂,大笑之”,此处指文树私下赠送财物。
名词用法:特指被赠送的财物。
例句:宋王巩《闻见近录》提到仁宗因杨畋家贫,未接受其“遗赂”,即拒绝受赠财物。
不同来源标注读音存在差异:
该词属于古汉语词汇,现代口语中已罕用,主要出现在历史文献或研究类文本中,需注意结合上下文区分“主动赠送”与“被动收受”的语境差异。
建议:如需精确读音或深入考据,可参考《汉语大词典》等权威辞书,或结合具体文献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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