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cal policy] 指地方或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獨自制定的政策和作出的規定、決定
指地方上或小團體内部自己搞的一套規定。多指不合法或不恰當的規定。《文彙報》1985.11.30:“許多企業拿着地方和部門的一些規定(稅務部門的同志把這些‘土政策’叫‘二號文件’),‘理直氣壯’地為自己辯護,拒絕補交偷、漏、欠款。”
土政策指地方機關、單位或組織在未獲得正式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制定并推行的、與國家統一政策或法規相抵觸的局部性規定或措施。其核心特征包括:
非正式性與局限性
由地方或基層單位自發制定,未經過法定程式審批,僅適用于特定區域或群體,缺乏普遍約束力。例如某村莊擅自提高土地承包費标準,超出省級政府定價範圍。
與國家政策的沖突性
常表現為對上級政策的變通執行或曲解,可能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精神。如部分企業以“内部規定”為由拒絕為員工繳納法定社保,實為規避《社會保險法》義務。
實用主義導向
多以解決本地實際問題為名設立,但易忽視程式正義與整體公平。典型案例如某些學校自行增設入學附加條件,變相違反教育部“免試就近入學”原則。
社會影響的複雜性
短期内可能緩解地方矛盾,但長期破壞法治統一性,導緻政策執行碎片化。參考《中國行政管理》期刊對地方保護主義的研究,此類政策易滋生市場壁壘與權利不平等。
使用提示:該詞多含貶義,需注意語境。在學術讨論中需區别于合法的“地方性法規”,後者經地方人大依法制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參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
權威參考來源:
“土政策”是一個具有特定含義的詞彙,其核心解釋如下:
“土政策”指地方、部門或小團體根據自身情況或局部利益制定的規定或辦法,通常與國家政策不一緻,且多帶有不合法、不恰當的負面含義。例如,某些企業或單位自行制定的内部規則,可能被稅務部門稱為“二號文件”。
需注意與“土地政策”區别:後者是國家層面的資源管理政策,如耕地保護、有償使用等(參考-10),而“土政策”強調地方性、非官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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