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審理和判決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權力。
審判權是法律體系中的核心概念,具體解釋如下:
審判權指法院或司法機構依法審理、裁決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質特征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确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其核心目标是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司法公正,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
與立法權(制定法律)、行政權(執行法律)不同,審判權聚焦于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糾紛,具有被動性(不主動介入)和終局性。
《審判權》是指判決案件的權力,也是指某個機構或個人行使審理和裁決案件的權限。
拆分部首:宀(mian)+ 讠(yan)+ 又(you)
審判權的筆畫數:16畫
“審判權”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語。在中國的曆史文獻中,最早提到“審判權”一詞的是《尚書》。在現代漢語中,它是被廣泛使用的一個詞彙。
在繁體字中,“審判權”用繁體字寫作“審判權”。
古時候,“審判權”這個詞的寫法可能略有不同。以《康熙字典》為例,它将“審判權”寫成“審判權”。
1. 法院的審判權由憲法賦予。
2. 檢察機關行使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判權。
3. 法官需要依法行使審判權,秉公執法。
1. 審判程式:指案件從受理到審理的一系列法律程式。
2. 審判庭:指進行審理案件的法庭。
3. 審判程式正當權利:指當事人在司法審判過程中享有的合法權益。
審理權、裁判權、判決權
審判責任、裁判責任、判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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