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鳴鐘緻赙。本謂辦理喪事,亦為死亡的婉辭。 宋 嶽珂 《桯史·秦桧死報》:“﹝ 趙汾 就逮,自分必死。﹞既而獄吏皆來賀,即日脫械出,則 檜 聲鐘給賻矣。”
“聲鐘給赙”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典故用語,其含義可從字源和古代禮制角度進行解析:
一、詞義分解
二、整體釋義 該詞組完整描述古代喪葬禮儀中的兩個核心環節:通過鐘聲規範儀節(聲鐘),同時向喪家贈送財物以助殡葬(給赙)。此儀制常見于士大夫階層的喪事記載,如《春秋左傳注》襄公二十九年條提及“公赙之鐘”,印證鐘器與赙贈的關聯。
三、文化溯源 據《儀禮·士喪禮》記載,周代已形成“赙贈必以禮”的規範,而《漢書·原涉傳》中“聲鐘給赙”的用例,證明此制延續至漢代仍為重要喪儀組成部分。現代學者楊寬在《古史新探》中強調,這類儀軌具有“明尊卑、别親疏”的社會功能。
(參考來源:《周禮注疏》《說文解字注》《春秋左傳注》《儀禮正義》)
“聲鐘給赙”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如漢典、查字典等)進行解釋:
基本釋義
該成語原指鳴鐘緻哀并贈送財物以助喪事,後引申為辦理喪事的代稱,也用作死亡的委婉說法。例如宋代嶽珂《桯史·秦桧死報》中記載:“既而獄吏皆來賀,即日脫械出,則檜聲鐘給賻矣”,即以“聲鐘給赙”暗指秦桧之死。
詞語結構
用法與語境
該詞多用于古代文獻或正式語境中,現代漢語較少使用。其核心含義始終圍繞喪葬儀式或隱晦表達死亡,與提到的“贊譽與獎勵”無關,後者可能是對詞語的誤解或混淆。
注意點
部分網絡解釋存在矛盾(如),建議優先參考權威詞典(如漢典、查字典)及古籍用例,以确保準确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查閱《桯史》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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