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鸣钟致赙。本谓办理丧事,亦为死亡的婉辞。 宋 岳珂 《桯史·秦桧死报》:“﹝ 赵汾 就逮,自分必死。﹞既而狱吏皆来贺,即日脱械出,则 檜 声钟给賻矣。”
“声钟给赙”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典故用语,其含义可从字源和古代礼制角度进行解析:
一、词义分解
二、整体释义 该词组完整描述古代丧葬礼仪中的两个核心环节:通过钟声规范仪节(声钟),同时向丧家赠送财物以助殡葬(给赙)。此仪制常见于士大夫阶层的丧事记载,如《春秋左传注》襄公二十九年条提及“公赙之钟”,印证钟器与赙赠的关联。
三、文化溯源 据《仪礼·士丧礼》记载,周代已形成“赙赠必以礼”的规范,而《汉书·原涉传》中“声钟给赙”的用例,证明此制延续至汉代仍为重要丧仪组成部分。现代学者杨宽在《古史新探》中强调,这类仪轨具有“明尊卑、别亲疏”的社会功能。
(参考来源:《周礼注疏》《说文解字注》《春秋左传注》《仪礼正义》)
“声钟给赙”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如汉典、查字典等)进行解释:
基本释义
该成语原指鸣钟致哀并赠送财物以助丧事,后引申为办理丧事的代称,也用作死亡的委婉说法。例如宋代岳珂《桯史·秦桧死报》中记载:“既而狱吏皆来贺,即日脱械出,则檜声钟给賻矣”,即以“声钟给赙”暗指秦桧之死。
词语结构
用法与语境
该词多用于古代文献或正式语境中,现代汉语较少使用。其核心含义始终围绕丧葬仪式或隐晦表达死亡,与提到的“赞誉与奖励”无关,后者可能是对词语的误解或混淆。
注意点
部分网络解释存在矛盾(如),建议优先参考权威词典(如汉典、查字典)及古籍用例,以确保准确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体用例,可查阅《桯史》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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