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方言。舊社會指嫖宿在馬路上拉客的私娼。《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一回:“大凡在船上當職事的人,一到了碼頭,便沒魂靈的往岸上跑:也有回家的,也有打茶圍、吃花酒的……也有打野鷄的。”《海上花列傳》第十回:“ 張蕙貞 搭倒勿是朋友,俚乃自家去打個野鷄!”
2.指婦女秘密賣淫。 蕭軍 《五月的礦山》第六章:“她給一個國6*民6**********員做過小老婆,國6*民6*黨跑了,就甩了她……她就到處‘打野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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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野鷄”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多義性的俗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
一、字面含義 “打野鷄”原指獵捕野生雉科禽類,屬于傳統狩獵活動。該用法在《現代漢語方言大詞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中被收錄為北方方言詞彙,特指通過投擲石塊、彈弓等方式捕獵野生禽類。現代《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明令禁止非法捕獵野生保護動物,此類行為已屬違法。
二、社會隱喻義 在特定語境下,“打野鷄”被賦予隱晦的社會學含義,主要指代非正當性交易行為。該隱喻源自清代《市聲》等筆記小說中“野鷄”代指娼妓的用法,《北京方言詞典》(陳剛著,商務印書館)标注該詞為舊社會切口,現多作俚語使用。但需注意,這種用法具有明顯貶損色彩,不符合現代文明用語規範。
三、使用場景辨析 在當代口語中,該詞多出現于兩類語境:1)老年群體回憶早年生活時指代捕獵活動;2)法制宣傳中作為警示案例提及違法行為。建議在正式場合使用“非法狩獵”“違法交易”等規範表述,避免産生歧義。
“打野鷄”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方言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該詞在舊社會指嫖宿在馬路上拉客的私娼,屬于帶有貶義的表達。
主要用于形容不守規矩、行為放肆的人,尤其在偏離社會常規或道德标準的情況下使用。需注意,該詞帶有明顯的曆史局限性和負面色彩,現代語境中已較少使用。
由于該詞涉及敏感内容,建議在交流中避免直接使用,可選擇更中性的詞彙替代,以減少誤解或冒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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