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樞各省的有關官署。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 平叔 請令州府差人自糶官鹽,收實估匹段,省司準舊例支用。” 宋 歐陽修 《論救赈江淮饑民劄子》:“ 江 淮 之民,上被天災,下苦賊盜,内應省司之重斂,外遭運使之誅求,比於他方,被苦尤甚。”
"省司"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向中國古代中央政府部門及其官員。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基本定義與核心含義: "省司"在古代中國官制中,特指中央朝廷的行政機構或主管部門,尤其是掌管具體事務的衙署及其主事官員。它強調的是中央層級的、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例如,在唐代,"省司"常指尚書省下屬的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及其長官,是執行國家政令的核心機構。
曆史背景與具體指代: 這一詞彙的使用多見于唐宋時期的文獻典籍。它并非指代某個單一、固定的部門,而是對中央重要行政機構的一種泛稱或合稱。具體所指需根據上下文判斷,可能涉及:
語義構成分析:
現代使用與語境: 在現代漢語中,"省司"作為一個獨立的、常用的行政或法律詞彙已基本消失。它主要出現在研究中國古代曆史、政治制度、古典文獻解讀的學術著作或曆史小說中。當現代人使用它時,通常是為了指代古代特定的中央官制語境,或在仿古表述中強調中央權威部門的概念。
"省司"是一個曆史詞彙,核心指中國古代中央政府的行政主管機構及其官員,尤以唐宋時期尚書省下屬各部為典型代表。其含義側重于中央層級的、負責具體國家事務管理的部門。該詞在現代日常語言中已罕用,主要存在于曆史研究和相關文獻中。
“省司”是中國古代行政體系中的術語,主要指與中央或地方行政、司法相關的官署機構。根據搜索結果中的曆史文獻和權威解釋,其含義可歸納如下:
“省司”指中樞各省的相關官署,屬于中央或地方層級的行政、司法機構,負責管理財政、司法、稅收等事務。例如:
行政職能
省司在中央直屬機構中承擔審核、監督職責。例如唐代的鹽法改革需經省司核準後方可實施,凸顯其對地方事務的統籌權。
司法與財政
宋代文獻提到省司與地方賦稅、赈災相關,說明其可能兼具司法裁決與財政調配的雙重職能。
現代語境
部分現代用法中,“省司”可指省級司法部門(如河南省司法廳),但這一用法非官方标準稱謂,多為口語化表達。
“省司”主要用于描述古代中央或省級行政、司法機構,現代偶見代指省級司法部門,但需結合語境理解。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唐代至宋代史籍及地方志文獻。
鳌峰百葉竹榜下捉壻半紙寶地奔襲怅然長虵牚拒沉溺逴俗絕物初學村女道紀颠踬東扯西拽飛藿奉誠園豐藉佛光涪翁功成行滿宮髻挂榜故步詭矯貨法借花獻佛饑寒交迫精能競銷稽停九天九地蠲稅皲皴君子醫掠笞蠻子納訪能說慣道辟帶乾嬭婆七宮啓疆嘁嘁嚓嚓缺阨嚷喝荵冬弱口三珪石頭城適野肆鱗絲縧台階讨分曉土埂帷甲無如之何湘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