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枢各省的有关官署。 唐 韩愈 《论变盐法事宜状》:“ 平叔 请令州府差人自糶官盐,收实估匹段,省司準旧例支用。” 宋 欧阳修 《论救赈江淮饥民札子》:“ 江 淮 之民,上被天灾,下苦贼盗,内应省司之重敛,外遭运使之诛求,比於他方,被苦尤甚。”
"省司"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向中国古代中央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基本定义与核心含义: "省司"在古代中国官制中,特指中央朝廷的行政机构或主管部门,尤其是掌管具体事务的衙署及其主事官员。它强调的是中央层级的、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例如,在唐代,"省司"常指尚书省下属的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及其长官,是执行国家政令的核心机构。
历史背景与具体指代: 这一词汇的使用多见于唐宋时期的文献典籍。它并非指代某个单一、固定的部门,而是对中央重要行政机构的一种泛称或合称。具体所指需根据上下文判断,可能涉及:
语义构成分析:
现代使用与语境: 在现代汉语中,"省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常用的行政或法律词汇已基本消失。它主要出现在研究中国古代历史、政治制度、古典文献解读的学术著作或历史小说中。当现代人使用它时,通常是为了指代古代特定的中央官制语境,或在仿古表述中强调中央权威部门的概念。
"省司"是一个历史词汇,核心指中国古代中央政府的行政主管机构及其官员,尤以唐宋时期尚书省下属各部为典型代表。其含义侧重于中央层级的、负责具体国家事务管理的部门。该词在现代日常语言中已罕用,主要存在于历史研究和相关文献中。
“省司”是中国古代行政体系中的术语,主要指与中央或地方行政、司法相关的官署机构。根据搜索结果中的历史文献和权威解释,其含义可归纳如下:
“省司”指中枢各省的相关官署,属于中央或地方层级的行政、司法机构,负责管理财政、司法、税收等事务。例如:
行政职能
省司在中央直属机构中承担审核、监督职责。例如唐代的盐法改革需经省司核准后方可实施,凸显其对地方事务的统筹权。
司法与财政
宋代文献提到省司与地方赋税、赈灾相关,说明其可能兼具司法裁决与财政调配的双重职能。
现代语境
部分现代用法中,“省司”可指省级司法部门(如河南省司法厅),但这一用法非官方标准称谓,多为口语化表达。
“省司”主要用于描述古代中央或省级行政、司法机构,现代偶见代指省级司法部门,但需结合语境理解。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唐代至宋代史籍及地方志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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