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赦免的命令。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诏策》:“制施赦命,策封王侯。”
"赦命"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君主或朝廷頒布的赦免罪責、減輕刑罰的正式文書。《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免除刑罰的命令",強調其法律效力與權威屬性。
從構詞法分析:"赦"字從攵(攴)從赤,《說文解字》釋作"置也",本義為舍棄、免除;"命"字從口從令,特指具有強制力的上級指令。二字組合形成專有法律術語,常見于宋元文獻,如《宋史·刑法志》載"凡赦命頒布,諸路旬日必達",體現其作為國家政令的傳播特性。
該詞在古代司法實踐中具有特殊功能:一是體現"慎刑恤囚"的儒家治理思想,如《唐律疏議》載大赦時"除十惡外皆原之";二是作為皇權彰顯恩德的特殊手段,元代《吏學指南》特别強調"赦命須用黃绫謄寫,钤玉玺為憑"的儀式規範。
需注意與"赦令"的細微區别:《古代漢語詞典》指出"赦命"側重文書載體,而"赦令"更強調抽象政令。明清時期隨着法制術語規範化,"赦命"逐漸被"赦诏""恩赦"等詞替代,現代漢語中已不作為獨立詞彙使用。
“赦命”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析:
“赦命”指赦免的命令,通常由君主或權威機構發布,用于免除或減輕刑罰。例如南朝梁劉勰在《文心雕龍·诏策》中提到:“制施赦命,策封王侯”,體現了古代文書中的典型用法。
以上解釋綜合了漢典、查字典等權威資料,并結合《文心雕龍》的引證。若需進一步查閱,可參考相關古籍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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