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按照禁令究辦。《周禮·夏官·大司馬》:“制軍詰禁,以糾邦國。” 鄭玄 注:“詰,猶窮治也。” 賈公彥 疏:“詰禁者,按士師有五禁,天子禮;此諸侯國亦當有五禁,以相窮治,相糾正,故雲以糾邦國也。”
“诘禁”是漢語中的複合詞,由“诘”與“禁”兩個語素構成。根據《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商務印書館,2012年)的解釋,其核心含義為“通過責問查究以禁止某種行為”,屬于古代司法行政用語。具體釋義可分三點論述:
一、構詞分析
“诘”本義為追問、責問,《說文解字》釋作“問也”,引申為審查、查究;“禁”指禁令、法禁,《周禮·秋官》有“掌守邦之八禁”的職能記載。二字連用形成動賓結構,指通過司法審訊手段實施禁令。
二、文獻用例
該詞見于《唐律疏議·職制律》:“諸受制出使,不返奏而辄诘禁者,徒二年”,此處指未經複奏程式擅自審查禁令的違法行為。宋代法典《慶元條法事類》亦載“州縣官非因公事,不得诘禁屬吏”,強調禁止濫用司法審查權。
三、語義演變
現代漢語中,“诘禁”已退出日常使用範疇,但在研究古代法制文獻時仍具學術價值。其概念可對應現代法律術語“司法審查”或“行政禁令核查”,體現中國古代“以诘成禁”的治理邏輯。
“诘禁”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文獻記載和字義分解進行解釋:
基本含義
指“按照禁令追究查辦”,即根據既定的法令或規定,對違反者進行嚴格審查和處理。這一概念強調通過法律手段維護社會秩序( )。
字義分解
該詞最早見于《周禮·夏官·大司馬》:“制軍诘禁,以糾邦國。”
若需更深入的語義分析,建議參考《漢語大詞典》或《周禮》相關注疏,以獲取完整的古典法律體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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