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經批準而擅自誅殺。《國語·晉語三》:“夫以回鬻國之中,與絶親以買直,與非司寇而擅殺,其罪一也。”《宋史·仁宗紀二》:“戊午,詔獲刼盜者奏裁,毋擅殺。”《三國演義》第二回:“他是朝廷命官,豈可擅殺?”
擅殺指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法定程式,私自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該詞屬法律與倫理雙重禁忌範疇,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及法律内涵分述:
字義拆解
二字組合強調“未經許可的非法殺害”,隱含對法律秩序與社會倫理的破壞。
權威詞典定義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界定“擅殺”為:
“擅自殺人,特指未經法律程式私自處死他人。”
此定義突出其違法性與程式非法性(來源: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現代漢語規範詞典》)。
刑事違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擅殺行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第232條)或濫用職權罪(第397條),具體依行為人身份及場景判定(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曆史與倫理語境
古代文獻中,“擅殺”多指官吏或權貴濫用私刑,如《史記·酷吏列傳》載義縱“擅殺囚徒”,反映對公權濫用的批判(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史記》)。現代語境下,該詞延伸至一切非法剝奪生命的行為,受法律與道德雙重譴責。
“擅殺”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未經批準或授權而擅自處決、誅殺他人。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擅殺”由“擅”(專斷、自作主張)和“殺”(使人失去生命)組成,字面含義為未經合法程式或上級許可,私自決定并執行殺人行為。該詞多用于古代法律或曆史文獻中,強調行為的越權性和違法性。
古代法律規範
文學作品中的用例
雖然“擅殺”是曆史詞彙,但現代法律中類似行為可能涉及故意殺人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将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現代法律體系強調程式正義,與“擅殺”的越權性質有本質區别。
“擅殺”一詞反映了古代對司法權的集中管理,強調未經授權的殺人行為屬于嚴重犯罪。其曆史用例和現代法律對比,可幫助理解傳統法制觀念與社會秩序的關聯。如需進一步探讨,可參考《國語》《宋史》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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