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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殺的意思、擅殺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擅殺的解釋

未經批準而擅自誅殺。《國語·晉語三》:“夫以回鬻國之中,與絶親以買直,與非司寇而擅殺,其罪一也。”《宋史·仁宗紀二》:“戊午,詔獲刼盜者奏裁,毋擅殺。”《三國演義》第二回:“他是朝廷命官,豈可擅殺?”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擅殺指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法定程式,私自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該詞屬法律與倫理雙重禁忌範疇,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及法律内涵分述:


一、漢語詞典釋義

  1. 字義拆解

    • 擅:據《漢語大詞典》,本義為“獨斷專行”,含越權、自作主張之意(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
    • 殺:指以暴力手段終結生命(來源:同上)。

      二字組合強調“未經許可的非法殺害”,隱含對法律秩序與社會倫理的破壞。

  2. 權威詞典定義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界定“擅殺”為:

    “擅自殺人,特指未經法律程式私自處死他人。”

    此定義突出其違法性與程式非法性(來源: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現代漢語規範詞典》)。


二、法律内涵與倫理屬性

  1. 刑事違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擅殺行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第232條)或濫用職權罪(第397條),具體依行為人身份及場景判定(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 曆史與倫理語境

    古代文獻中,“擅殺”多指官吏或權貴濫用私刑,如《史記·酷吏列傳》載義縱“擅殺囚徒”,反映對公權濫用的批判(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史記》)。現代語境下,該詞延伸至一切非法剝奪生命的行為,受法律與道德雙重譴責。


三、相關概念辨析


參考資料

  1. 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2. 李行健主編.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4版). 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國法制出版社.
  4. 司馬遷. 《史記》. 中華書局.

網絡擴展解釋

“擅殺”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未經批準或授權而擅自處決、誅殺他人。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釋義

“擅殺”由“擅”(專斷、自作主張)和“殺”(使人失去生命)組成,字面含義為未經合法程式或上級許可,私自決定并執行殺人行為。該詞多用于古代法律或曆史文獻中,強調行為的越權性和違法性。


二、曆史與文獻依據

  1. 古代法律規範

    • 據《國語·晉語三》記載,擅自殺人被視為與叛國、渎職同等的重罪(“與非司寇而擅殺,其罪一也”),表明古代對司法權的嚴格管控。
    • 《宋史·仁宗紀二》提到“獲劫盜者奏裁,毋擅殺”,說明對罪犯的處置需經朝廷裁決,不可私刑處決。
  2. 文學作品中的用例

    • 《三國演義》第二回中,董卓欲擅殺張飛時被勸阻:“朝廷命官,豈可擅殺?”反映當時對官員特權的維護。

三、現代關聯與法律對比

雖然“擅殺”是曆史詞彙,但現代法律中類似行為可能涉及故意殺人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将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現代法律體系強調程式正義,與“擅殺”的越權性質有本質區别。


四、總結

“擅殺”一詞反映了古代對司法權的集中管理,強調未經授權的殺人行為屬于嚴重犯罪。其曆史用例和現代法律對比,可幫助理解傳統法制觀念與社會秩序的關聯。如需進一步探讨,可參考《國語》《宋史》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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