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僧官名。始于 北魏 。 宋 贊甯 《大宋僧史略·僧統》:“ 秦 制 關中 ,立僧正為宗首; 魏 尊北土,改僧統領緇徒。” 宋 贊甯 《大宋僧史略·僧統》:“﹝ 師賢 ﹞同輩五人, 魏帝 親為下髮,詔 賢 為僧統。僧統之官自 師賢 始也。” 清 錢泳 《履園叢話·碑帖·吳越僧統慧因普光大師塔銘》:“時年十三, 梁 授 法相大師 ,封 安國羅漢寺 主,加 兩浙 僧統。”
僧統是中國古代佛教管理體系中的重要官職,專指負責統領全國或地區僧尼事務的僧官。該職位始設于南北朝時期,北魏永平元年(508年)正式确立為中央僧官制度,由皇帝敕封德高望重的高僧擔任,具有宗教管理與行政監督雙重職能。其具體職責包括:審定僧籍、監督戒律執行、主持僧尼考試、管理寺院經濟及協調政教關系等。
據《大宋僧史略》記載,僧統的選拔标準嚴苛,需“通曉經論,戒行嚴潔”,且須經朝廷考核方能就任。隋代改稱“昭玄統”,唐代更名為“僧錄”,但職能與僧統一脈相承。敦煌遺書S.1563號文書中的《西漢敦煌國僧統賢照頒牒》證實了該制度在地方的具體實施形态。
這一官職體系體現了中國古代政教關系的特殊性,既保障了佛教的獨立發展,又維護了世俗政權對宗教事務的管控權。現代佛教史研究領域對此有深入探讨,可參考中華書局《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及上海古籍出版社《敦煌寺院經濟文書研究》等權威著作。
“僧統”是佛教中的僧官職位,其含義與曆史背景如下:
“僧統”由“僧”(僧人)和“統”(統領)組成,字面意為“僧人的統領”,指負責管理佛教事務的僧官。這一職位通常用于古代中國佛教管理體系。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大宋僧史略》或《魏書·釋老志》等史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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