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arrested with shackles,handcuffs,etc.] 用腳鐐手铐等刑具拘禁起來
乃下相國廷尉,械系之。——《史記·蕭相國世家》
械系不稍寬。——清· 方苞《獄中雜記》
械系入老監。
見“ 械繫 ”。
亦作“ 械係 ”。1.戴上鐐铐,拘禁起來。《史記·淮陰侯列傳》:“上曰:‘人告公反。’遂械繫 信 。”《宋史·奸臣傳一·蔡确》:“自翰林學士 許将 以下皆逮捕械繫,令獄卒與同寝處。”《續資治通鑒·宋神宗元豐四年》:“ 禼 初領 河東 漕,時 潞州 已再籍夫,械係坊郭民 王概 等,責夫錢六萬三千餘緡。” 清 袁枚 《新齊諧·趙文華在陰司說情》:“ 京 與婢忽仆地,囈語經宿始蘇,雲:‘攝至冥府,與婢械繫大門外。’”
(2).指被拘禁的人。 宋 曾鞏 《太子賓客緻仕陳公神道碑銘》:“ 廬陵 人喜鬭訟,械繫常充縣庭。” 宋 葉適 《太府少卿李公墓志銘》:“ 會稽 督零稅急,械繫滿府縣,值公攝帥,盡釋之,士民歌呼。”
械系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多用于司法及曆史文獻中,指代以刑具拘禁犯人的行為。其字義及用法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1. 字義分解 “械”指代刑具,如枷鎖、鐐铐等束縛性工具,《說文解字》釋為“桎梏也”,強調其拘束功能;“系”意為捆綁、拘押,《廣雅》注“系,拘也”。二字組合後,構成“以器械拘系”的動賓結構[參考:《漢語大詞典》第7卷,商務印書館,1993年]。
2. 曆史司法用法 該詞常見于古代司法場景,例如《漢書·司馬遷傳》記載“彭越、張敖,南面稱孤,系獄抵罪”,其中“系獄”即與“械系”同義,指将犯人佩戴刑具後囚禁于牢獄[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漢書》]。明代《大明律》中亦規定“凡罪囚,皆械系”,表明其為正式法律程式。
3. 文獻例證拓展 《後漢書·黨锢列傳》載“遂執(李)膺等黃門北寺獄,皆三木囊頭,械系極酷”,此處具體描述了械系時使用頭枷、手铐、腳鐐三種刑具的殘酷情形,印證其實施方式[來源:上海古籍出版社《後漢書校注》]。清代考據學家王念孫在《讀書雜志》中辨析:“械系非獨桎梏,凡拘囚之具皆屬焉”,說明其涵蓋範圍。
“械系”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械系”指用鐐铐、枷鎖等刑具拘禁犯人,常用于古代司法場景中。該詞由“械”(刑具)和“系”(拘禁)組合而成,強調通過刑具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總結來看,“械系”是古代司法中通過刑具拘禁犯人的行為,兼具動詞和名詞用法,常見于曆史文獻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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