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身負官職。 南朝 齊 謝朓 曹丞 《侍筵西堂落日望鄉》聯句:“沉病已綿緒,負官别鄉憂。”
(2).有失官守;失職。 宋 洪適 《台州添差通判廳壁記》:“貪殘放手,漫不孰何,曰:‘……太守職也,吾何幹?’夫是之謂負官。”
負官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兩個核心義項:
指官員因失職、渎職或犯罪而背負罪名,需承擔法律責任。此義項強調官員違反職責後的問責狀态。
古籍例證:
《漢書·刑法志》載“吏坐受赇枉法……皆負官”,指官吏受賄枉法即構成“負官”之罪 。
《唐律疏議·名例》明确将“負官”列為官吏追責情形,需“依律科斷” 。
指因職務身份需對特定事務承擔連帶責任,含監督失察、管理不力等情形。
典源依據:
《宋史·職官志》提及地方官對轄内糧儲虧空“皆負官同責”,即職務連帶責任 。
清代《吏部處分則例》規定“上官失察,下屬犯贓,同負官罪”,強調層級問責 。
當代公文中偶見“負官”表述,多用于強調領導幹部的法定責任承擔,如:“對安全生産事故負官者嚴究”(《人民日報》政論表述) 。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多個權威詞典和文獻資料,“負官”一詞在漢語中有以下兩種主要含義:
身負官職
指擔任官職的狀态,強調官員的職責身份。例如南朝謝朓在《侍筵西堂落日望鄉》中寫道:“沉病已綿緒,負官别鄉憂”,表達帶病任職的憂思。
失職或渎職
指官員未能履行職務或違反職責。宋代洪適《台州添差通判廳壁記》提到,官員若放任貪腐、推诿責任,則屬于“負官”。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負官”解釋為成語,特指官員被貶谪或罷免,例如因犯錯失去職位。此含義可視為“失職”的後果引申。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南朝、宋代相關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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