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中,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争議涉及的財産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法加以保全的措施。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法院駁回申請。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對方因財産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財産保全是指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對涉案財産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臨時性強制措施,以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或毀損財産,保障将來生效判決能夠執行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特征表現為臨時性和預防性,不涉及財産所有權的最終判定。
從法律依據來看,財産保全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法院可對“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4條進一步明确,訴前保全需提供全額擔保,訴中保全則根據案情酌定擔保比例。
實務中財産保全分為三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産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0號),申請保全需提交書面申請狀、初步證據及擔保材料,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後5日内作出裁定。保全措施的有效期與訴訟進程直接關聯,若申請人敗訴,需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遭受的損失。
財産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障将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産損失,對當事人財産或争議标的物采取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以下是詳細解釋:
財産保全分為兩類:
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式,且保全範圍需與債權額相當,不得明顯超标。例如,唯一住房雖不能拍賣,但仍可被保全以防止變賣。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明确訴前保全的申請程式及擔保要求。
財産保全是維護司法公正和執行效率的重要制度,需根據案件階段和緊急程度選擇適用類型,并通過法定程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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